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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车相撞责任’无牌摩托车和电动车相撞谁的责任…

濮阳一无牌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

1、2020年4月29日13时许,孟某驾驶豫J**876大型客车沿台前县小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马楼乡段时,与姜某驾驶的鲁H**13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孟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辆与行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20年5月3日15时30分许,张某运(63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京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胡状乡一厂路口北100米向左转弯时,与沿106国道由南向北张某嫦驾驶豫J0**30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张某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运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双黄线处转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3、2020年5月13日14时20分,孙某某驾驶豫J**658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吴黄路南乐县元村镇通达驾校前向东转弯掉头时,遇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孙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行驶影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带安全头盔、未确保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2020年7月12日9时许,刘某某驾驶皖F**391重型半挂车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庆祖镇西辛庄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冉某某驾驶的豫E8*722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了两车损坏、冉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2020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在濮阳县南环路与工业路口东200米,王某驾驶豫J**268小型面包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甘某某驾驶的豫J**52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2020年6月17日17时许,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台前县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迎宾大道时,与沿东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姜某驾驶豫J**859轻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当事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7、2020年7月19日13时10分许,在G341国道523公里清丰县阳邵乡潮汪村路段,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单某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8、2021年1月24日4时37分许,姬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L***5小型轿车沿濮阳市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堤路交叉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吴某某驾驶的豫JT***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姬某某醉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9、2021年1月3日10时57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市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英皇国际东门北侧时,与沿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某驾驶豫A3***M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0、2021年2月8日22时50分许,宋某某驾驶豫JM**33小型轿车沿清丰县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盛世家园门口西侧时与步行过公路的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宋某某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11、2021年3月24日15时20分许,董某某驾驶豫J**110小型轿车沿京广106国道自南向北至524公里+800米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林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林某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白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林某某未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12、2021年3月31日12时11分,在南乐县寺庄路段(寺庄乡中学南十字路口),袁某某驾驶冀D**308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王某某驾驶豫J**320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3、2021年4月25日8时10分许,康某某驾驶豫J**530小型轿车沿台前县侯庙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光明路交叉口时,撞到前方张某某驾驶三轮车尾部,张某某三轮车失控又撞到停在路边程某某的三轮车左后角,造成张某某和程某某的三轮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康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4、2021年5月5日23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豫J**120小型面包车沿濮阳县国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县人民医院东50米,与沿国庆路由西向东周某某驾驶的豫J**923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杨某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5、2021年1月1日7时36分,在南乐县昌意路与仓颉路交叉路口,秦某某驾驶豫J**931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遇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闯黄灯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16、2021年3月15日5时27分,马某某驾驶豫JD**7三轮汽车沿范县古张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码头镇高码头街路口处时与沿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G**51B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及货车乘坐人辛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马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运载货物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7、2021年5月28日15时许,孙某某驾驶无牌拖拉机沿G34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范县王楼镇道班门口向左转弯时,与沿G342国道由西向东直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鲁Q**903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8、2021年1月7日15时55分,管某某驾驶豫J**963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乐县寺庄乡人和路与政通大道交叉路口时,遇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管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9、2021年5月1日9时40分许,袁某驾驶鲁R**21N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袁某通过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21年5月2日20时10分许,彭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302省道清丰县马村乡税务局门口处与停在道路南侧贾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乘坐人金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彭某某无证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信息来自:台前公安交警大队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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