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驶摩托车与吴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先生人身、财产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头盔损失费、营养费共计5643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吴先生赔偿王先生医疗费、头盔损失费共计3192.84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9年11月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玉路玉河桥西,其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吴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向东掉头行驶,二人车辆相撞并倒地,造成王先生受伤,其车辆接触部位、电脑、头盔损坏。事故经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认定,吴先生负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王先生到医院就医,诊断为右足外伤,支付医疗费(含拐杖费)861.2元。王先生表示,头盔系2019年7月花费3700元购买,在事故中损坏,丧失保障安全的功能,已无法继续使用。
被告吴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吴先生负主要责任,故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由吴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部分理由正当,法院依据查明金额予以支持;头盔损失费部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部分,由于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定王先生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头盔损失费共计4561.2元。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赔偿王先生3192.84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纠纷,社会上一直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认为机动车理应礼让,从而助长了其不重视交通安全、不遵守交通秩序的不当行为。
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骑摩托车的王先生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吴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非机动车一方的吴先生对王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行驶时,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主动遵守、维护交通管理秩序。
同时,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驾驶者应严格遵守关于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尊重生命安全。
文/海淀法院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