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21日电在不少人的印象里,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都是机动车赔非机动车。最近,开发区法院受理了一个因非机动车主违章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机动车主受伤的案子,经法院调解,非机动车主承担了4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一日下午,伏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未下车推行,与骑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为躲避伏某,摔倒后受了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伏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并花费医疗费等12万余元,李某向伏某索赔未果,将他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伏某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王廷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伏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其对机动车方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或分担,但是对机动车方的损失,如何赔偿或分担,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要赔,并不意味着就不赔。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都有规定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殊法,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一般法,非机动车方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机动车方损失。
王法官补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立法在处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的立法精神上,体现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危险责任。其表现在归责原则上为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适当多负原则。因此,非机动车方、行人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根据弱者少付原则适当减轻其应付赔偿责任。(陈颖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