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爱车一族

(摩托车汽车事故责任)摩托车事故多还是汽车事故多

后续来了!全责!新余这起事故更多细节公布!

7月21日凌晨4时27分许,新余公安交警接到报警称:仰天岗大道与长青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

接警后,交警城北大队民警迅速赶到事发地点处置。经查,一辆摩托车(车上两人都未佩戴安全头盔)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与一辆白色小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受伤及两车受损。

该警示案例一经发布,受到众多网友关注:有的网友非常痛恨交通违法行为,建议严惩。有的网友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今后将更加注意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而更多网友的关注点是:这起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呈上这份认定结果。

经交警城北大队依法认定:

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巫某昊)经过仰天岗大道与长青路路口时,系无证醉酒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5.52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与正常行驶的桂某平所驾小车相撞,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杨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巫某昊无责。桂某平无责。

从上述调查和认定结果来看,集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于一身,这个意外并不算“意外”。

交通事故猛如虎,惨痛教训需牢记。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凋谢,留给家人是无尽的哀痛,留给我们的是经验教训,我们在惋惜生命之脆弱时,绝不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局外人,一定要尊法守规明礼,更要知危险会避险。

来源:新余交警

责任编辑: 鲁达

1.内容基于多重复合算法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创作,旨在以深度学习研究为目的传播信息知识,内容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反馈举报请
2.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站点无毒无广告,请读者放心使用!

“摩托车汽车事故责任,摩托车事故多还是汽车事故多,摩托车汽车事故责任划分,摩托车和汽车事故责任划分,摩托车事故率和汽车事故率”边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