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齐鲁网2月26日讯 (通讯员 柳春杰) 近日,招远市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在辖区齐山镇北寨子村西,一摩托车与不知什么车相撞,人受伤,肇事车已经逃逸。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民警到达现场后勘查发现:摩托车驾驶人已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仅有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右侧护板损坏,别无其他车辆散落物。因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加上当时天气寒冷,路上的行人、车辆很少,民警走遍周围,并未发现有监控设施存在,也没有找到目击证人。
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到达医院对摩托车驾驶人进行调查,但其因受伤昏迷正在抢救,未能提供有价值线索。民警放弃了节假日的休息,连续多天对案发地周围几个村庄进行仔细排查,终于获取一条重要线索,肇事车可能是一辆装载苹果的拖拉机,但是车牌号不知道。根据这条线索,办案民警重点对周围村庄的拖拉机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案发时,齐山镇某村的考某曾驾驶拖拉机到案发地卖过苹果。但民警对考某进行询问时,考某却矢口否认。办案民警对其拖拉机仔细勘查,在拖拉机前保险杠左端发现附着有蓝色塑料状物体,与摩托车右侧保险杠处的蓝色塑料护板极其相似。办案民警依法提取相关物证后将嫌疑拖拉机扣留,经过对拖拉机和摩托车撞击痕迹比对,拖拉机上附着的蓝色塑料状物体与摩托车右侧保险杠处的蓝色塑料护板处的撞击痕迹高度吻合。办案民警进一步对考某进行询问调查,但考某仍拒不交代肇事情况。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民警将拖拉机上提取的物证和摩托车保险杠右侧的护板送往山东省公安厅进行鉴定。
2015年2月8日,山东省公安厅技术部门作出鉴定:拖拉机上提取的物证和摩托车保险杠右侧的护板有机成分相同,系同一物质。在大量有力证据面前,考某只好交代:2014年11月30日18时,其驾驶的拖拉机停在路口卖苹果时,一摩托车与拖拉机前保险相撞,肇事后其驾车逃逸。在办案民警找到到其调查时,又抱有侥幸心理,未及时交代。因摩托车驾驶人处于治疗中,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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