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场交通事故,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两个醉酒少年,一场有去无回的行程,一死一伤的酒驾后果,两个家庭的支离破碎,一个农家小院里的温情审判。
2018年1月30日下午,个旧市人民法院少年庭驱车来到个旧市保和乡某村,将巡回法庭搬进被告人家,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JYM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某,由河口县方向驶往元阳县方向,当车行至冷清线K0+700M处时,车辆前部与道路南侧隔离防护栏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罗某头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罗某的死因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在交通事故中头部与钝物相撞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个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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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国徽去开庭”,巡回审判,显示司法便民
案件受理以后,为了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先后到被告人王某、被害人罗某的家中实际了解情况,并向被告人王某及主治医生了解伤情后,主审法官当即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判。于是一个国徽、一个法槌、一张标着“个旧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字样的横幅和一张茶几,便在被告人王某的家中搭起了一个简易的审判法庭。
法庭教育,彰显司法温情
“小王,你以后要记住了,无证驾驶、甚至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你以后要懂得学法、用法、守法,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积极接受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将来做一个可以回报社会的人”。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按照审理未成年案件的特别程序,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同时,人民陪审员还嘱咐王某的父母,王某作为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在将来的生活中和情感上给予更多的关爱,帮助其履行法律责任。
法情相融,彰显司法公正
“鉴于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为尽量减轻两个家庭的日后不良影响,我曾多次来到原被告家中做思想工作,经过前期的多次调解,被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个旧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赵丽萍在庭审现场这样说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由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件虽然判决下来了,但是两个家庭却因为这场意外事故,改变了原本的生活轨道,被告人王某的腿部受到重创,日后能不能走路却还是未知,双方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近年来,个旧市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全力推进“阳光司法”,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让群众零距离接触法庭审判过程,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零距离感受司法威信。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