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标准院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标准工作组决议第001号、002号、003号、004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已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组对“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4. 3)”等条款开展了解释说明工作,并按照标准工作组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表决,形成了《电动自行车标准工作组决议 第001号、002号、003号、004号》(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依据该决议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电动自行车标准工作组决议 第001号、002号、003号、 004号》
附件:
电动自行车标准工作组决议 第 001 号
标准GB 17761-2018 | 条款号4.3 | 决议单号:001 |
主题脚踏骑行功能的防篡改 | 关键词脚踏骑行、 曲柄、 防篡改 | 决议发布时间:2019-8-21 |
对GB 17761-2018的4.3 “ 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 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的解释说明。 电动自行车两侧曲柄应无法徒手或使用通用工具拆除。 |
电动自行车标准工作组决议 第002号
标准GB 17761-2018 | 条款号4.3 | 决议单号:002 |
主题功率、电压防篡改设计 | 关键词功率、 电压、 防篡改、 设计说明 | 决议发布时间:2019-8-21 |
对GB 17761-2018的4.3 “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的解释说明。 电动自行车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企业在申请检测和认证时,应提交关于车辆最高车速、功率、电压、控制器、蓄电池等的防篡改设计方法说明。 |
电动自行车标准工作组决议 第 003 号
标准GB 17761-2018 | 条款号 6.1.5b) 6.1.5c) | 决议单号:003 |
主题鞍座长度与后衣架 | 关键词鞍座、后衣架、限值 | 决议发布时间:2019-8-21 |
对GB 17761-2018的 6.1.5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6.1.5 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的解释说明。 1、对安装两个及以上鞍座的车型,应检测每个鞍座长度尺寸,累加后得到总鞍座长度应当小于或等于350mm。 2、除后衣架外,电动自行车鞍座后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计入鞍座总长度。 3、对安装后衣架的车型, 如将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则其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也应计入鞍座总长度。 4、后衣架应为金属材质的条、管等材料制成的平面或近似平面结构,厚度不超过40mm,可以采用金属条加强与车身的固定,但后衣架本身及金属加固条均不应被外观件所包覆,且后衣架平坦部分的高度应当明显低于鞍座底部高度。如尾灯附着在后衣架上,不应对后衣架两侧的主体金属结构造成遮挡。 5、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不超过400mm,且不应向前后延伸(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是指位于鞍座下方的、用外观件包覆或拼接形成的基本完整的车体轮廓,起始位置大约在搁脚板或中轴后方,向后一直延伸至整车尾部。在测量时,应从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量起,直至整车尾最后端为止,与车体设计为一体的车架、车灯、挡泥板等部件也应计入车体底座长度,但不包括后衣架、平叉和车轮部分。对于难以确定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的,应以鞍座最前端作为测量起点)。 |
电动自行车标准工作组决议 第 004 号
标准GB 17761-2018 | 条款号6.3.4.3a) | 决议单号:004 |
主题电池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 | 关键词安装位置、 合理匹配 | 决议发布时间:2019-8-21 |
对GB 17761-2018 的6.3.4.3a)“电池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 的解释说明。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严格执行标准中第6.3.4.3a)条蓄电池防篡改要求,车体内部所有空余空间的总体积不应大于1500立方厘米。电动自行车企业在提出检测和认证申请时,应自行说明车体内部空余空间总体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实验室对空余空间的大小进行符合性判定。 车体内部,是指全部或大部分被外观件或结构件所包覆或遮盖的部分,以及虽未被完全遮盖,但由外观件或车架等车体材料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空间轮廓,己经具备或经简单改装后(如通过加装托架、底板等方式)具备一定盛放物品条件的部分;空余空间,是指车体内部没有被下述主要零部件占用的空间,其中主要零部件的设计应合理、简洁,车体内部以填充物及格栅等结构占据的空间也应计入空余空间。 电动自行车空余空间计算时不包含下列合理空间: a)前车筐、 尾箱占用的空间; b)传动部分占用的空间; c)车把部分占用的空间; d)车轮占用的空间; e)控制器占用的空间; f)蓄电池占用的空间; g)减震器占用的空间; h)车架占用的空间,包括: i. 前风挡中前灯、把立管及与其连接的车架、鸣号装置、电源开关等关键部件占用的空间。前风挡主体应为薄板结构,不应形成空余空间; ii. 以单层平板结构的搁脚板和车架管为边界形成的沿水平方向的、高度接近车架管直径的空间。 iii. 上述空余空间不能放入最小规格动力蓄电池。 |
信息来源: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资料来源:天津摩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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