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购买盗赃的案件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2016年5月28日下午17时许,孙某甲、陈某、孙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临武县城盗得一辆男式广州本田牌摩托车,一辆黑色豪爵宇钻女式摩托车、一辆铃木女式助力摩托车,并打算将三辆摩托车销赃。唐某明知上述三辆摩托车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仍以1900元的价格买下,将其中的男式摩托车供自己使用,另两辆女式摩托车交由其亲戚使用。经鉴定,该三辆摩托车的价值共计97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仍以1900元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经鉴定,其收购的三辆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970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