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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是什么意思】同人文学为何流行?

最近,初战粉丝们举报说,同人作家的事件在网络空间作为热点舆论事件生效,“同人”的概念受到广泛关注,围绕同人生产的独创性、同人创作伦理、同人生产面临的法律问题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上海同人动漫展现场 视觉中国供图

《三国演义》是同人文吗?

“同人”一词来源于日语词汇“同人”(どうじん,dōjin),本意为“同好,志同道合的人”。日本明治时期,出现了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制作非正式出版物,刊载自己作品的传统,这种非正式出版物就被称作“同人志”(同人誌,どうじんし,dōjinshi)。同人志最初以文学出版物为主,二战后开始出现漫画同人志。

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交,以1975年第一届Comic Market同人展的举办为标志,日本文化中的同人文化发展繁盛起来,许多著名的漫画家都是从出版同人志起步,随后进入职业创作领域的。与此同时,“同人”的含义也逐渐从“志同道合者共同制作的非正式出版物”转向了“根据既有文艺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

20世纪末,这种“二次创作”意义上的同人文化被引入中国,逐渐成为中国网络青年亚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而言,中国网络空间中的同人文化,是指“建立在已经成型的文本(一般是流行文化文本)基础上,借用原文本已有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基本故事情节和世界观设定所做的二次创作。”(定义引自邵燕君主编:《破壁书——网络文化关键词》【同人】词条,该词条编纂者为郑熙青。上文中对“同人”一词历史沿革的解释,也参考了该词条。)

多媒体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降低了同人创作与发布的技术门槛,于是,除了同人小说与同人漫画外,其他的同人创作体裁也纷纷出现,同人歌曲、同人视频剪辑、同人广播剧、同人游戏等同人创作形式都产生了大量优秀的作品,与此同时同人创作中的“原作”范围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除了流行文化文本(网络小说、动画、漫画、影视剧等)的同人生产(如《哈利·波特》同人)外,我们还能看到经典文学文本的同人创作(如《红楼梦》同人),基于真实人物的同人创作(如三国历史人物同人),将非人的事物拟人后创作的同人(如清华x北大拟人角色同人)等各种各样的同人类型。

事实上,基于已成型文本的二次创作本身并不新鲜,从广义上来讲,《金瓶梅》与《荡寇志》是《水浒传》同人,《三国演义》是《三国志》同人,各种版本的续《红楼》是《红楼梦》同人,鲁迅先生的《故事新编》也可看做是中国古代历史、神话、传说的同人。

自得其乐的精神花园

今日的同人文化,仍旧有鲜明的亚文化特征。首先就是网络社群中的社交功能。当代同人生产是以网络粉丝文化、同人文化社群为依托的,同时又是这些粉丝文化、同人文化社群社交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当代同人生产既承担着审美功能,也承担着社交功能,这一特征深刻影响了同人作品的形态。

任何一部文艺作品的粉丝社群,都会形成一定的圈内共识,在同人创作方面,这些共识体现在两个方面:必须遵守的,可被省略的。以网络小说《全职高手》为例,这部作品因其生动的人物群像描写,引发了大规模的同人创作,由《全职高手》的粉丝、同人作者构成的网络亚文化社群被称作“全职圈”。按照圈内共识,《全职高手》主人公,电子竞技选手叶修的基本人物设定包括热爱电子游戏、拥有高超的游戏技巧等,这都是在同人创作中需要被遵守的,如果有同人作者在塑造叶修这一形象时,违背了这种设定,就会被指责为OOC(Out Of Character,角色性格走形)。

与此同时,《全职高手》中的重要人物、经典情节被默认为圈内粉丝与同人作者人所共知的,在同人创作中,这些基础信息可以被省略,由此,圈内人得以在共识的基础上,依托于同人文本,更快速高效地进行深入交流,充分挖掘文本中未竟的可能性,而这些交流中出现的新信息与观点,一旦被广为接受,就有可能会成为新的圈内共识,同人创作就这样成为了社群交流的中间环节。因此,尽管确实存在不少结构特别完整的长篇巨制的同人作品,能够跨越圈层,被更广泛的受众理解和喜爱,但占比更大的同人创作会以一种片段化的样貌存在,在同人圈内部传播。同人不仅仅是创作,首先是一种同人文化,是当代互联网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与组成部分。

当代中国同人社群往往以女性成员为主体,因而同人创作往往包含着对于在性别关系中处于劣势低位的女性与性少数群体的诉求与欲望的肯定与满足。特别地,人物间的亲密关系始终是同人创作中的核心主题。将各式各样令人喜爱的人物,放入各式各样的世界与场景中,想象他们的互动模式,这一直是同人生产的重要动力。

不少《红楼梦》同人会改写宝黛阴阳相隔的悲剧结局,还有所谓“拉郎”同人,会将不同作品、不同时空中的人物放在一起,想象他们如何相处,比如说“拉郎”界非常著名的“伏黛”组合,就是将《哈利·波特》中的伏地魔与《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凑做一对,这两个身世背景截然不同、世界观迥异的人物在同人创作中奇妙相遇,竟也衍生出了或虐恋情深,或温馨唯美的诸多故事,不禁让人感叹于同人生产的想象力所具有的跨越边界藩篱的能力。

事实上,女性同人社群成员们,也在这各式各样的人物配对与相处模式中,寻找和创造着自己心中理想的亲密关系形式,尝试颠覆既往爱情模式中不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以及性别刻板印象。从这一角度来看,同人文化本身在性别平权领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不断发展的版权模式

目前同人文学的创作还处于版权灰色地带。近些年,同人文化日益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持续、优质的同人生产能够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带动优质文化产业内容的广域传播,并有效延长一部文艺作品能够引发人们关注、维持受众消费热情的时间期限。

2019年取得极佳票房成绩的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上映时就引发了大规模同人创作,这些受众自发创作的同人图、同人文、同人歌共同构成了电影的“免费宣传”。同人创作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巨大拉动力,并非中国的特殊情况,在美、日等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着大规模的同人创作活动,这些同人创作也都有效提升着原作的影响力,扩展着原作的生命周期。与同人生产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相矛盾的是,对同人创作行为的法律界定、法律规范始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不同国家和地区面对同人创作,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以文化产业发达且版权制度严格的日本和美国为例:日本对于同人创作普遍持宽容,乃至支持态度。日本的ACGN文化产业与同人文化的结合异常紧密,同人产业的商业化、市场化也相当充分,在书店以及以Comic Market为代表的同人展上,都会公开贩售各类同人作品,很多漫画、动画、游戏领域的职业作者最初也是从同人创作起步的。

在2015年以前,日本的知识产权类案件属于亲告罪的范畴,只有版权方主动进行申诉,才会被受理。而日本的动画公司、游戏公司等文化产品生产方需要同人生产带来的作品热度,往往接纳、鼓励同人创作行为,或者直接开放同人授权,并不会以侵权的罪名将同人作者送上法庭,这几乎成为了行业中的默认规则。2015年,日本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安倍内阁接受了美国方面提出的版权保护非亲告罪化的条款,这一决定在日本引起了极大争议,许多ACGN行业从业者认为版权保护非亲告罪化会导致日本同人产业寒冬,因此痛斥日本政府无能。在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文部科学省的文化审议会于2015年11月明确将同人创作等二次创作排除在版权保护的非亲告罪范围之外,也即明确了对同人创作的保护态度。

近几年,日本同人产品销售额持续稳定增长,至2018年,全年总销售额已达到820亿日元,而同人所带动的原创文化产品的销售更是难以估量,可以说,同人生产已经深刻融入了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链条之中,成为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优势与特色。

相比之下,美国对于同人的态度就显得不那么友好。比如说迪士尼公司对于旗下文化产品的知识版权控制就极为严格,禁止未经授权的同人创作,并且确实会诉诸法律武器,也就是同人圈中常说的,创作迪士尼同人,很可能一纸诉状告到你倾家荡产。此外,经由迪士尼授权同意创作的同人作品,则默认版权归属于迪士尼,可以被迪士尼无条件地以任何形式征用,这一略显霸道的条款也一直受到诟病。

美日之间的这种区别,除了与各自文化传统差异有关外,可能还与两国文化产业公司的规模有关。日本的动画公司、游戏公司往往都是小企业,一家企业只拥有十余名或数十名员工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它们既不可能也没必要严格禁止同人创作,因而形成了与同人产业互利共生的关系。而迪士尼这样的产业巨头,拥有完整的周边开发能力,以及强大的法务部门,严格的版权管理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独占周边产品开发权也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但即使在美国,同人也并非真的是彻底的禁区,尽管同人的商业化空间狭小,但非商用的同人创作仍旧被默许存在,并且相当活跃。

作品获雨果奖认可

在肖战粉丝举报同人作者事件中受到波及的AO3(Archive of Our Own)就是由美国女性科幻作家娜奥米·诺维克创建于2008年的非营利同人小说数据库网站,来自世界各地的创作者用不同的语言在AO3上传、分享自己的同人创作,目前网站上已有超过500万件作品,是全球最大的同人写作网站之一。2019年,AO3还获得了第77届世界科幻大会颁发的雨果奖最佳相关作品奖。AO3获奖,意味着同人作品得到了雨果奖的认可,也令全球的同人作者与有荣焉。

中国的同人文化相对晚起,首先是在网络空间中,以一种相对隔绝主流关注的方式发展起来的,最初以“用爱发电”、免费分享为基本准则,以拒绝营利、拒绝商业化的方式迅速成长起来。随着中国的网络亚文化开始进入商业化周期,部分同人创作也开始尝试商业化,版权问题随之凸显出来。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协商,中国同人圈大体接受了授权创作的模式,也即原作作者主动开放同人授权,或同人创作者向原作者请求授权,在此基础上进行同人创作。授权可分为商用授权、非商用授权等不同种类,商用授权还可附带盈利数额等限制条件。但版权方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版权方在海外等难以取得同人创作授权的情况总是存在,在这些情况下,非授权的同人作品不商用,如原作者认为该同人作品侵权,则停止公开分享,成为了得到较多认同的处理办法。国内不同版权方,对同人创作的管理办法也不尽相同。

同人不等同于抄袭,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文艺创作现象,它诞生于对原作的热爱所激发出来的创作欲,既是对原作中未竟的可能性的挖掘,也是同人作者自身创作灵感的显现。在夹缝中艰难生存却仍旧生机勃勃的同人文化本身,恰恰说明了文学与艺术的无穷魅力,说明了爱与热诚会带来巨大的创造力。对于同人文化而言,也许比完善相关法律更紧迫需要的,是理解与宽容。(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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