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没有原因要求、非法侵害、非法侵害,就不可能有正当防卫。例如,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似乎是“侵权”,但由于不属于非法侵权,所以不能实施所谓的防卫。
二是,时间要求,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包括已经着手实行。如果侵害已经结束了,或者还没着手开始实行,都不能实施防卫,“先下手为强”或者“后发制人”都是不被现行法律允许的。
三是,意识要求,必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意思,也就是认识到有不法侵害,并且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如果主观上就是想伤害对方,人为制造防卫假象,通过主动挑衅让对方先动手,然后实施打击,就不具有防卫意识,而是具有伤害故意了。
四是,对象要求,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不能殃及他人。
五是,结果要求,只能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和侵害的权益性质,进行必要的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比如对扒窃的小偷,可以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但如果棍棒相加,将其打成重伤,为了制止对财产权的不法侵害,对其人身健康权实施打击,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