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主要观点如下。
1.滥用笑气越来越普遍。
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群体,把笑气看作是时尚、缓解压力和放松的方法。
2.笑气不是毒品,是一般嗜好品。
不可否认,对人体有害,可使人上瘾,但由于国家没有将其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不具有管制性,故不是毒品。在本质上,笑气是一种类似于香烟、酒精的物质,属于一种一般嗜好品。
3.笑气还是一种危险化学品。
在法律性质上,国家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非法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笑气,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而不是定制造、运输、销售毒品罪。
随着时代发展,国家认为笑气的危害性足够巨大,应列入管制物品目录的,可将笑气认定为软性毒品。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又叫氧化亚氮,化学分子式为N₂O,因其具有致人发笑的功效,故俗称笑气。
第一、笑气不属于毒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对毒品的定义采取半列举半概括的方式。
对于常见毒品,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确定,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笑气明显不在此列。
对于非常见毒品,国家则采取概括的方式进行确定,即"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在医学上,经人吸入后,笑气会使人丧失痛觉的同时,又保持意识清醒,很多医生将笑气作为是一种吸入式麻醉剂,用于止痛,即笑气属于麻醉药品。
2.作为一种麻醉药品,笑气药理作用类似于K粉,具有瘾癖性。其瘾癖性体现为:
2.1吸食者的身体会对笑气产生依赖性。长期吸食笑气的,如果间隔一段时间没有吸食笑气,将会产生极度渴求吸食笑气的心理,在这个过程中,吸食者的身体出现失眠、流泪、呕吐、虚脱等症状,使之极其难受。
2.2吸食者的身体会对笑气产生耐受性。随着时间的延长,吸食者必须逐渐加大剂量,才能达到前期的欢愉效果。
2.3国家没有将笑气列为管制物品。 根据相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列入《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或《国家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将属于管制物品。 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的规定,我国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包括6种阿片类、3种吗啡类、3种盐酸乙基吗啡类、5种可待因类、2种可卡因类、6种合成麻醉药类,共计129种麻醉药品,但并不包括笑气。
由此可知,笑气属于麻醉药品、具有瘾癖性,但不属于管制物品,实质上属于一种类似于香烟、酒精的物质,对人体有害,可使人上瘾,但国家却没有进行管制,因此不属于毒品。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即用于医疗目的的,笑气将属于药品;非用于医疗目的的,笑气的社会危险性,与毒品没有任何区别,只是没有被列为管制范围,不具有管制特征,不是管制物品,重要观点说三遍。
第二,笑气的第二重身份:危险化学品
2015年,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从此,国家正式在法律上给笑气定性,即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企业生产笑气的,应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运输、仓储、销售笑气的,应该取得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无证从事笑气的生产、运输、仓储、销售行为的,轻则行政处罚,体现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吃皇粮。
2017年,浙江出现了第一起"笑气入刑"案例,司法机关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笑气,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笑气的未来,毒品还是危险化学品?
笑气的历史悠久,但被人滥用则是最近的事情。
由于笑气的毒害性,小于冰毒、白粉等传统或合成毒品;笑气的依然性、耐受性也是小于前述毒品;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目前,国家还没有将笑气认定为毒品。
但是,不可否认,笑气的滥用越来越普遍,产生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不排除以后会被列为管制物品,从而成为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