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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方如何为演员避税

1.设立个人独资工作室

因明星职业的特殊性,加之娱乐产业的畸形发展,我国目前知名明星的片酬收入动辄千万元,在劳务报酬所得中适用最高税率,即40%。而在个体工商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的累进税率中最高税率为35%。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范畴,故而依旧缴纳个人所得税。单纯的劳务报酬所得就其所有收入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工作室首先在税率上已经有效降低了5个百分点的税负。不仅如此,成立个人独资工作室还可以将发生的合理相关费用依法在税前进行扣除,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另外,某知名明星设立的无锡某某佳艺文化工作室享有影视行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会有一些专项资金补贴,而且对于认定成功的影视业工作室采用核定征收法,即无锡税务局对于某知名明星的个人独资工作室不采用查账征收,而是采用总收入乘以征收率的形式加以征收,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3.5%。


合理避税

2.充分利用税收洼地

此案牵扯的税收洼地主要有两个,这两个税收洼地也是主要针对影视娱乐业的,分别为无锡和霍尔果斯。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会存在发展差异,有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常常会对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我国对于各个中央管辖的税种税率以及征收管理都有明确规定,地方不能改变。在收入税款之后,地方拿到税款分成后再以其中一部分作为专项资金或者补贴返还给纳税人,从而产生降低税负的效果。其他的方式就是比较灵活地运用一些征管的规定或者实实在在存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

还包含大量园区内租金减免、重点项目补贴、知名企业及工作室认证奖励以及其他形式的补贴及奖金返还,单从某知名明星个人所得税税率从45%到设立工作室以核定征收3%的征收率纳税,到前3年政府的80%返还,已经抵销掉某知名明星的绝大部分税负,税收优惠力度之大,令人咂舌。

3.通过特殊股权构架、身兼多职分散收入

众所周知,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之前,个人所得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分别按照收入的性质进行分类。对于收入畸高的纳税人,最常见的避税方法就是分散收入分别纳税,降低自身税负。某明星拥有如此多的公司,其中不只有影视文化公司,甚至包括投资公司、酿酒公司,可见某明星并不单纯是一位演员,更是一位商业帝国的缔造者。如此庞大的商业帝国,可见某明星的能力之大。对于合理避税来说,建立那么多公司的好处,就是可以大量分散自身收入,使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纳税,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效果。例如,某明星与一家合作方签订合同,其把总收入分为几部分,由自己名下的公司分别签订阶段性合同,作为不同次数的劳务收入分别纳税,从而降低适用税率和应纳税款。

4.利用“壳公司”避税

某明星旗下的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公司相关情况如表7-3所示,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此公司只有3名从业人员,那么此公司在2015年度发生的3000多万公司成本显然不合理,其他原因不得而知,但就避税而言,某明星通过演出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以劳务报酬计算应纳所得税,其间不得扣除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成本,而成立一个“壳公司”则可以使某明星在从事劳务报酬活动中将其所花费的费用和成本在税前抵扣,不仅如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远没有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高,所以通过成立一个“壳公司”,不仅可以使某明星日常活动中的开销费用化,而且可以直接通过公司账户与其他各方进行交易,所得利润只要未分配某明星就不用交税。另外,此项收入也不计入某明星收入范围内,堪称一举多得。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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