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的法律,可以认为,在本案中,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此种协商一致的解除,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解除。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日,王某与北京某能源公司木城涧煤矿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终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2017年6月1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变更为2020年6月30日。
2018年1月20日,北京某煤矿与王某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企业名称由北京某能源公司木城涧煤矿变更为北京某煤矿,劳动合同期限不变。
2019年1月3日,王某向北京某煤矿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载明:本人王某,工号21886,2007年7月1日来矿参加工作,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现本人申请与北京某煤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望领导批准。
2019年1月3日,北京某煤矿与王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共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5046.96元,并一致承认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双方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2019年1月17日,北京某煤矿将经济补偿金95046.96元存入王某北京银行账户内,王某已领取。协议签订后,北京某煤矿安排王某进行离职健康体检。
2019年4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王某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2019年8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王某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
2019年10月24日,甲方北京某煤矿与乙方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已支付),因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柒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某能源公司产能化解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144元;2.工伤人员退出一次性生活补偿金90000元。
2019年12月2日,北京某煤矿已将上述两笔款项存入王某北京银行账户内,王某已领取。
2019年10月31日,北京某煤矿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10月31日解除。
2019年12月9日,王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工伤待遇。
【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293号裁决驳回王某全部仲裁请求;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36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管理提示】
1、如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前应安排员工做好离岗体检,如未按照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单位可能存在被卫健委进行行政处罚的可能。
2、如劳动者经过职业病体检,存在疑似职业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况,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署补偿协议,并继续明确社保保险缴纳,如此才能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工伤待遇正常支付。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如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应知悉单位有义务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病体检的义务,如在岗期间,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禁忌”职或“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单位应安排调离该岗位。
2、建议员工在离职时积极配合做好职业病体检,如此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之保护,如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情况,单位也应该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