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跑题姐被《欢乐颂2》朋友圈刷屏,有人吐槽小包总娘炮,有人吐槽广告植入太多,有人吐槽人物造型奇葩……总之,堪比吐槽大会。
除了这些吐槽之外,这两天又出了新的槽点:一部电视剧十几首OST,你是MTV合集吗?
对于这一点,我倒不以为然,这两年火爆过的,没火起来的韩剧们,哪一部不是每一集都出一首新OST的。《欢乐颂2》在这方面率先向先进看齐了,不过承包该局OST的董冬冬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却表示,目前国产剧对音乐的投入,“很多都没到1%呢。”
OST、BGM刚刚被熟悉
是不是有人还不知道OST和BGM是什么好吃的?来来来,久违的小菊花课堂开始啦!
OST是Original Sound Track的缩写,字面意思是原始声音轨道,即原声。通俗来讲,就是一首歌曲或者音乐第一次出现在某种媒体中。
OST多见于电影、电视剧、游戏和动画中。电影原声,多为某部电影中的主题曲、插曲或者旋律,比如,电影《泰坦尼克》的主题曲《我心依旧》(《My heart will go on》);电视原声,其中以韩剧OST原声带居多。
BGM是Background music的缩写,指在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中,作为背景衬托的音乐,通常是无人声的。真正意义上的伴乐起源于欧洲的戏剧,自电影有声化之后伴乐得以迅速发展。
现在小伙伴们不是经常说,“这是个自带BGM的男人”,意思就是……他可能有点吵吧。
一群出场自带BGM的男人
好了,知识普及完毕,我们来看看,国产影视剧行业OST和BGM的现状:很多影视剧组都在慢慢重视起影视剧歌曲和背景音乐,不过正如董冬冬所说,虽然音乐创作人颇为认真对待给国产剧配乐这件事,但平台方、制片方却似乎还没跟上音乐人的脚步。更不要谈用OST和BGM赚取额外收益了,董冬冬说,以前他们也尝试过把一些歌曲做付费,但成功的不多、利润也比较微薄。
比起电视剧,电影方面似乎情况好一些,毕竟我们的电影奖项都是设置了“最佳原创电影歌曲”和“最佳原创电影音乐”两个重要奖项的,而且,我们的电影音乐人在三大电影节上也是获得过肯定的——2006年第56届柏林国际电影节的最佳电影音乐银熊奖获奖者是来自中国香港的金培达,他的获奖作品是《伊莎贝拉》。近两年,《长城》、《大鱼海棠》、《夏洛特烦恼》、《火锅英雄》、《前任攻略2》都是出过电影原声碟的。
可以说,我们的平台方、制片方刚刚熟悉和重视起OST和BGM,而“不景气”已久唱片界,却已经瞄准这一棵救命稻草,开始认真对待了,不信就看看看张靓颖、王铮亮,他们的影视音乐专门厂牌成立已经整整一年了。
版权概念 音乐人也走在前面
有了音乐产品,我们就要来看看市场效益。数据显示,影视OST在中国商业价值突飞猛进,仅在QQ音乐平台上,其日均试听量已经占到了14.26%,而它的数字专辑累计销售额,在一年时间实现了从0到2400万的飞跃,占全部数专总销售的11%。不过,这个相比韩国破亿元的产值,仍显得弱小。去年年底热播的韩剧《鬼怪》,其OST在中国内地的音乐平台QQ音乐上属于付费服务,直到现在,这张OST大碟已售出1200多万首歌,打包折算成人民币起码是861万多的收入。当年的《太阳的后裔》,更是在中国卖出了1200万元的成绩。
看到如此潜力巨大的市场,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版权。外媒曾经曝光的一个经典案例,一个独立电影制片人想要用Tom Petty的一首单曲作为电影音乐,尽管这是一个独立制作的低成本电影,从短期看也不具备较大的掘金潜力,但电影制片人依旧要向该曲的词曲作者支付约5万美金用于获得歌曲的授权。然而,这笔费用也仅仅用于获得歌曲的本身的权利,若想要使用Tom Petty演唱的录音版本,则电影制作方还需要向录音版权拥有方支付额外的5万甚至更多的美金用于获得录音音乐相应的授权。之前徐峥为了营造《港囧》里怀旧的港式情怀,也为16首经典老歌花费了不少版权费。
同时文化产品的创作者,影视剧在音乐版权方面,似乎都很重视。“重灾区”则在方兴未艾的各类综艺节目里。还是要举例说话,之前《吐槽大会》最后一期李诞鸣谢李志的宽宏大量,并把获得李志口头授权的歌曲播放了好久。笔者不明就里,专门百度了事件始末,原来在《吐槽大会》李小璐那期节目中,节目组未经授权使用了李志的歌曲《你离开了南京,从此没有人和我说话》,李志发微博维权。李诞迅速回应,仅用了几十分钟双方就在网络上把事情说清楚,节目向李志道歉,李志也原谅了《吐槽大会》。这仅是综艺节目中使用未授权BGM一个非常小的例子。现在打开电视看综艺节目,动不动就出现极熟悉的背景音乐,比如虽然知道得到了原版节目《RUNNING MAN》的授权,但大黑牛出现时,弄一段“老虎的音乐”总让人觉得怪怪的。
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明星们维护版权的事件越来越多。此前,《歌手》节目也曾接连曝出侵权事件,维塔斯也状告《歌手》侵权,名词曲作家李海鹰表示歌手赵雷在《歌手》中演唱的《月亮粑粑》里大段使用了其创作的《弯弯的月亮》。高晓松因张杰演唱《默》的版权一事也在微博上@节目组。但是,除了高晓松微博发出后,湖南卫视联系了高晓松向其致歉,并补办了授权手续外,其他并未得到答复。
总让音乐人追着节目制作者讨说法,是该说节目制作者版权意识太差呢,还是侥幸心理太强呢?
双赢模式 OST BGM的追求
究竟怎么才能及维护音乐创作者利益,又保证节目影视剧制作方不花冤枉钱呢?当然是寻找一种让OST和BGM为双方都带来经济利益的双赢模式。如今,影视歌曲的合作方式有以下三种主要模式:
1、音乐制作公司承担制作成本,影视节目制作方拥有歌曲使用权,不用支付版税,但歌曲版权归属于制作公司,该公司靠音乐平台的保底分成实现收益;
2、剧方出资做OST,歌曲版权归属于剧方,制作公司只做承制,版权保底收入归剧方;
3、混合前面两种模式,版权归制作公司,歌曲使用权归片方,收益分成双方共同所有。显然第三种“混合”方式更能激励双方共同做好作品。
在我国,影视歌曲的市场可谓经过了漫长的初级阶段,正在慢慢走向成熟。但它既然是一种文化商品,就一定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如何让这些好听又富叙事性的音乐作品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相信只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个大金矿将很快被挖掘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