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规可能会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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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而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
草案提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自行或者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或者投入专门设置的生活垃圾回收设施。
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拟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