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临近,很多人正准备挽着胳膊生活!但是,当“双十一”的狂欢过去时,如何保护网购纠纷(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小编们带大家一起看一下最近云南省蒙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场网购纠纷。
审查事件
曾某在淘宝以8199元购买了一台冰箱,在使用过程中冰箱多次出现问题,与卖家协商后退款,曾某立即要求李某将冰箱退回给卖家,李某将货物移交给某后勤部,层层转运,到达了目的地,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发现委托的冰箱包装不善。早些时候,某与物流公司多次协商失败,还互相推诿,生气地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某和多家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
本案、被告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原告需要归还的冰箱已交给从事物流运输的被告人,由某物流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多方运输到原告指定的地址,双方之间已实际形成货物运输合同。
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没有被告对对外包装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表明包装在委托时受损,但在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包装严重受损,收货人拒绝收货,原告未能退货。
因此,作为最终运输货物的被告人云南某乙物流公司没有将委托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没有证据表明,该货物的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货主、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在运输过程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原告没有采用保险运输的问题,原告没有进行保险运输,但物流部门都愿意接受委托,双方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云南某乙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8199元,目前生效。(*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
法官说
委托承运人委托运输企业运输货物过程中货物受损,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协商或提起诉讼。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不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安全地将旅客和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损坏、灭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承担。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如当事人约定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不能确定的,应当交付或者交付时,按照货物到达的市长/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料来源:云南高等法院微信公众号编辑:杨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