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4、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5、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7、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1、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的;
3、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的;
4、修改公司章程的;
5、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的;
6、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7、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8、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的;
9、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