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以后越来越老了
只能现在帮助他
我们也不可能用他一分钱
平常都不知道要贴多少钱呢
”
巨额赔偿款引发家庭矛盾
2020年1月,63岁的李夕刚不幸遭遇车祸死亡。
据了解,李夕刚是个孤寡老人,家里还有兄弟姐妹五个人,大哥李夕勇、四弟李夕祥和李夕梅三姐妹,李夕祥和李夕刚都有智力残疾,都未结婚生子。
在警方和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的建议下,大哥李夕勇在帮老三李夕刚料理完后事后,于2020年4月就这起交通事故案,向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李家81万元,但兄妹五人因分配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因协商不成,2020年9月,李夕梅三姐妹一纸诉状,将大哥李夕勇告上了法庭,同时追加老四李夕祥为分割赔偿款第三人。
对于妹妹们的诉求,大哥李夕勇表示愿意兄妹五人平分这笔赔偿款,每人14余万元,但姐妹三人却不同意大哥李夕勇作为老四李夕祥的监护人,帮老四李夕祥领取管理这14余万元。
监护权背后的利益之争
1999年2月,村干部带老四李夕祥去做过残疾评定,当时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老四李夕祥为三级智残。据李家人回忆,原来一家人住在一起时,老三李夕刚和老四李夕祥领取低保和五保的存折一直由小妹李夕梅保管,只要他们有需要,小妹李夕梅就会帮忙购置。
后来父母去世,李夕勇要照顾两个弟弟的衣食住行,要走了存折,但是这么多年的花销没有很细致的记账。所以李夕梅三姐妹怀疑,大哥李夕勇吞了弟弟们的钱,这次更是不同意大哥李夕勇管理老四李夕祥的14余万元钱。
大哥李夕勇却拿出了当时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前锋镇郑圩村村民委员会的一张证明,上面明确写着:李夕勇是李夕祥镇、村、组指定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大哥李夕勇认为有了这个《证明》,老四李夕祥的这笔钱就应该由他来保管。
双方互不相让,商量无果,承办法官建议他们就监护权的问题另行提起诉讼。
于是2020年11月,小妹李夕梅向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递交《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诉讼请求为: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李夕勇为李夕祥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李夕梅为李夕祥的监护人。
小妹李夕梅认为,老四李夕祥有家人,村里擅自决定监护权,有些越俎代庖,因此不承认村里的证明有法律效力。而大哥李夕勇认为,妹妹外嫁,根据风俗,嫁出去的女儿没资格争夺监护权。
承办法官走访调查后了解到,被监护人李夕祥虽然智力不正常,但平时生活可以自理,粮食由大哥李夕勇提供,其他姐妹也会来看望他。调查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分歧依旧很大。
2020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小妹李夕梅的申请。除此之外,因监护权一案小妹李夕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大哥李夕勇仍然是老四李夕祥的监护人,所以之前属于李夕祥的14余万元赔偿款,目前仍然由大哥李夕勇领取、使用和保管。
矛盾激化,小妹再次起诉
李夕祥的监护权判定之后,双方对此表示接受。但没过多久,一个小冲突又引爆了兄妹间的矛盾。
2021年2月9日,老四李夕祥打电话给小妹李夕梅,说自己被大哥李夕勇的儿子打了。李夕梅的丈夫立即赶到李夕祥家,看到门被砸了,而且当初为了照顾李夕祥,李夕梅在家里装的监控也被砸坏了。
对此,大哥李夕勇表示,儿子砸门是因为给自己小叔送东西,李夕祥不开门导致的。另外,李夕祥现在住的房子,是属于他李夕勇的,基于此,儿子在看到监控后才将其拆掉,但是动手打人是无中生有。
当时办案民警说,因为这套房屋的产权无法确认,警方无法对砸监控的行为进行认定,而且李夕勇的儿子是否真的打人也无法判定,所以建议家庭协商。
但李夕梅考虑到大哥李夕勇侵害了李夕祥的权益,于是2021年4月再一次向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诉求是: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李夕勇为李夕祥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李夕梅为李夕祥的监护人。
承办法官调查期间,大哥李夕勇拿出一份民政部门跟他签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写到被照顾的供养对象为李夕刚,李夕勇则是李夕刚的监护人。
针对这张协议书,村里的干部认为,因为妹妹出嫁,监护权自然就到大哥李夕勇身上。但是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为民服务中心主任表示,这份协议只是看护责任,没有法律意义。因此李夕勇想借此协议书上自己为李夕刚监护人的内容,来证明自己也是李夕祥的监护人,是行不通的。
李夕梅提出,李夕祥本人愿意要自己照顾,而且李夕勇年事已高,加上平时对李夕祥生病不管不问,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所以相比大哥,李夕梅认为自己更适合做监护人。
在综合考虑双方观点和李夕祥本人意愿后,2021年5月24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一、撤销李夕勇为李夕祥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李夕梅为李夕祥的监护人。
获得监护权并不意味着拥有被监护人的财产,而是应该尽力帮忙管理,让财产为被监护人所用。希望监护人能够不负周围人的信任,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职责。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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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李夕刚是一个孤寡老人,在他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之后,到底谁有资格来向肇事方索赔呢?
A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赔偿。实践中,考虑到死亡赔偿金类似于遗产,所以借鉴继承的规则,首先是由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类第一顺位的赔偿权利人来主张。如果这三类人不存在的话,可以由其他的近亲属,包括本案中的兄弟姐妹,或者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在实践中,法官往往是考虑权利人和死者之间的关系亲疏远近、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通常都是平均分配,但是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Q2: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分到的这笔赔偿款,谁来帮他监管呢?
A2: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上要对他进行一个保护,这就是我们法律上的监护人制度。所以他的监护人有权取得这笔财产,且主要是保管、保护这笔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个人的利益,才可以处分这笔财产,比如说他需要治病,要取出这笔钱。
Q3: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哥哥和妹妹都健在的情况下,村里有没有权力为他指定监护人呢?
A3: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或者是其他的近亲属,就像本案中李夕祥他的兄弟姐妹。如果这几个兄弟姐妹就监护问题达成协议的话,这时候村委会是没有必要介入的。如果当事人就谁来做这个监护人发生了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都可以指定。
Q4:李夕祥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他指定监护人,需要听他本人的意见吗?
A4: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还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第一就是被监护人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能对于监护这件事做出自己的判断。第二个方面,他的意愿应该是他真实的意愿。本案中,李夕祥因为李夕勇子女的一些不当行为,导致他无法接受李夕勇继续担任他的监护人,也使得李夕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李夕祥他也明确地表示,自己希望他的妹妹李夕梅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而拒绝李夕勇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从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角度出发,也应该重新指定李夕梅担任监护人。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80万的赔偿款》《本是同根生》
记者 | 刘文臣 郭震宇
来源: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