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周二3月19日)限行提示
限行尾号:2和7
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限行时段:每日7时至20时,实施非营运车辆(含外埠车辆)尾号禁限行措施,禁限行取消或调整另行通告。
限行区域
西三环以东、307国道(海河路)以北、经八路以西、北绕城(渤海路)以南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关于对《市食品总公司职工宿舍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市食品总公司职工宿舍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6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办公地址:清池南大道25号新华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 :3025257
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3月17日
市食品总公司职工宿舍区域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补偿补助标准,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沧州市食品总公司区域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蔡御街,西至食品公司西墙头,南至御宇国际A区,北至物资局宿舍楼,该范围内的沧州市食品总公司职工宿舍。具体范围以该项目区域划定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平房住宅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1)房屋所有权证号沧私字第69241号,建筑面积38.5㎡,房屋成新率0.88,土地证号沧新国用(2005)第095号,证载土地面积91.6㎡,预评估总价631097元。(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沧字第00005260号,建筑面积19.25㎡,房屋成新率0.83,土地证号沧新国用(2012)第205号,证载土地面积64㎡,预评估总价429204元。(3)房屋所有权证号沧私字第93709号,建筑面积38.5㎡,房屋成新率0.85,土地证号沧新国用(2005)第103号,证载土地面积106.8㎡,预评估总价724655元。
四、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沧州市食品总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选办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
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贴、其它补偿、奖励等。
2、产权调换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它补偿、奖励等。
(二)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完全产权)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或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给予补偿。每月每户(完全产权)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同安置区域预期交房时间确定。
4、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网络移装费18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净水器移机费100元/个、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他补偿,由本区域征收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费:2011年10月17日前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且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合法建筑,根据经营年限及纳税历史情况,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按照经营房屋实际面积,给予4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1、产权调换房屋为世纪福邸、长芦世纪城住宅楼。
2、经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世纪福邸安置均价约为6270元/㎡、长芦世纪城安置均价约为5600元/㎡。
3、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入户防盗门,单元可视对讲防盗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以上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电话、有线电视、网线接头入户,天然气免费入户,集中供热,市政自来水一户一表,沧州电业局远程抄表一户一表。
(四)结算方式及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办理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签订协议后进行结算,并兑现奖励及补贴。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照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并办理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签订协议后进行结算,兑现奖励及补贴并办理购房卡。征收补偿金额多于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区征收部门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金额少于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待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时,被征收人与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七、签约时间
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7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需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交区征收部门收回。
八、奖励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仅调换一套安置房,享受20(含)㎡安置价后,面积仍达不到全部房源中最小户型面积的,可按安置价购买最小户型面积;被征收人仍需购买更大户型的,仅享受20(含)㎡安置价,其余多购面积世纪福邸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长芦世纪城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1500元的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置换两(含)套以上安置房,可按安置价享受超出征收补偿金额所置换面积20(含)㎡;因不可分割原因,原则上世纪福邸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长芦世纪城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1500元的价格,再选购10(含)㎡。
4、按份持有产权(一房多证)房屋,共同享受20(含)㎡安置价,超出面积世纪福邸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长芦世纪城每平方米增加1500元的价格购买。
5、合法用地范围内,未搭建、封顶的空院,给予被征收人400元/㎡的奖励。
6、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搬家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交钥匙的,给予每户(完全产权)5000元搬家奖励,结算时一并兑现。
7、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两年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8元。
8、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开始后,奖励期内签约的,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完全产权)500元/㎡奖励;超过奖励期,在签约期内签约的,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完全产权)100元/㎡奖励。
以上第6-8项奖励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金额。
九、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其它规定
(一)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搬家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7日
来源:新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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