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装修房产

【十六里河二手房】最新!济南这一重要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定了!最高可拿300万奖励

最新!

济南这两个建设项目

发布征收、冻结、补偿公告

涉及市中、历下

具体到门牌号

看看都有哪儿,补偿方案是什么

↓↓↓

历下区丁字路、瓶颈路建设工程

历下区丁字路、瓶颈路建设工程(正大城市花园路)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近日发布,该项目将有效把经十东路、二环东路、浆水泉路、荆山路等主、次干路连接起来,缓解经十路、旅游路及浆水泉路的交通压力。

根据公告,此次将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范围西起荆山东路北延,东至浆水泉路,道路全长519米,红线宽20米,规划为城市支路。调查摸底结果显示,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个人非住宅房屋1户,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约157平方米。

征收补偿按照《历下区丁字路、瓶颈路建设工程(正大城市花园路)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经测算,本项目需要货币补偿以及各项费用资金约767万元,该资金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法建设安置房,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二手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历下区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7]4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及有关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另行公示。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是: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奖励及补助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济南市顺河快速路南延(英雄山立交至南绕城高速)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快速路路网结构,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市政配套服务能力,改善周边居民出行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济南市顺河快速路南延(英雄山立交至南绕城高速)建设工程项目,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情况

(一)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济南市顺河快速路南延(英雄山立交至南绕城高速)建设工程房屋征收活动规划意见的复函》(济自然规划规函[2019]33号)及附图确定的房屋征收用地红线范围: 东至道路红线,西至道路红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北至英雄山立交;门牌号为望岳路786号(济南市历城区十六里河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停车位,望岳路788号大门及部分院落(济南市广通达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望岳路699号部分房屋(济南市玉函经贸公司、济南宸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用地位置、用地范围按道路施工及附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涉及非住宅房屋1户,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拟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15天,起止时间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张贴7日起,即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法建设安置房,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未登记房屋认定和处理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法[2017]4号)等有关文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补偿金额概算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以实际发生和审计结果为准。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及补助、奖励费等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另行公示。

(二)相关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非住宅房屋(有房屋产权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来源:济南时报、山东商报

编辑:庞亚茹 审核:李颖

关于作者: luda

无忧经验小编鲁达,内容侵删请Email至wohenlihai#qq.com(#改为@)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