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如何区分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并申报文件和竣工验收?
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燃气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情况。
这里的“燃气管理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将汇总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及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条例》规定的竣工验收情况备案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不同。主要区别:一是备案部门不一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条例》规定的备案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二是备案内容不一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的备案;《条例》规定的是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三是备案目的不一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例》规定的备案目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燃气设施建设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因此,《条例》规定的备案制度并非取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备案制度,而是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新增加的要求。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城市建设司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