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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和完工的区别是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关于竣工日期的理解

新建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决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合格日为竣工合格日,为竣工合格日。(2)承包商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瓦尔夫人延期验收,承包商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的竣工日经常发生在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和竣工验收合格日之间,导致施工企业因工期延误而承担高额违约金。

从施工合同实际履行来看,承包方向发包方或监理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意味着施工工程量已经完成,工程业已固定,承包方已经实际具备了竣工验收的实体条件。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理利益,建议将第九条第一、二款合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样,既避免了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不必进行“拖延验收”的认定,可以有效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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