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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雨棚】阳台私自搭雨棚涉及小区公约

都是三岁的时候有一个代沟,沟通不畅就会产生矛盾。“60后”王阿姨和“90后”小陈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两人相差23岁。因为一个树冠问题无法协商沟通,两人提起了诉讼。

今年48岁的王阿姨家住803室。2014年6月,25岁的小陈买了王阿姨楼下703室的房子。小陈装修时在房屋南面与西面外墙都搭建了雨棚,雨棚的位置就正好在王阿姨家的阳台下面,正是这个雨棚让两人矛盾升级。

王阿姨说,小陈安装的雨棚给她晾晒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并且造成了环境污染,特别是下雨天的时候,雨水拍打在雨棚上面“啪嗒啪嗒”的声音很吵,严重影响了她的睡眠。楼下雨棚的搭建也给楼上带来了入室盗窃的隐患。

为此,王阿姨多次找到小陈进行协商,小陈根本就不理会王阿姨。无奈之下,王阿姨就找到物业公司想要劝劝小陈,但效果同样不佳。后来,王阿姨联合小区其他住户向城管执法局反映情况,也未果。

王阿姨说,她们居住的小区有一个小区公约,上面明确载明了“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设备平台等)安装、架设、搭建防盗门窗、遮阳棚、花架、广告牌等”。

既然是小区公约,那么小区里面的住户都应该遵守,既然和小陈无法沟通,王阿姨只好一纸诉状将小陈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陈拆除雨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陈似乎也有满腹的不满,在法庭上娓娓道来。小陈说,在自己家搭建雨棚是对自己房屋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到王阿姨的权利。他搭建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高空抛物,而且雨棚的位置在王阿姨家阳台的楼下,并没有对其造成晾晒困难。雨棚是塑料做的,不存在环境污染和噪声影响,小区里面很多住户都安装了雨棚,搭建雨棚不仅不会给别人入室盗窃带来便利,反而能够起到阻碍别人沿着管道攀爬的防盗作用。小陈要求法院判令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小陈拆除雨棚,并承担40元的诉讼费。小陈不服,提起上诉。小陈二审庭审期间表示,小区公约在性质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只有经过业主签字确认才生效,且具有合同的相对性。这份公约只有王阿姨的签字,对他没有约束力,此外也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签字,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小区公约是业主共同准则应遵守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陈家中窗户上方外墙部位安装雨棚,严重影响到楼上住户王阿姨休息,给王阿姨的正常生活起居带来了不便。

法院二审指出,王阿姨和小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小区公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小区公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是小区业主就小区共同事务作出的决定,是小区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而且这份规约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小陈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规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小区公约规定,业主不得在房屋外安装、架设、搭建遮阳棚等有损小区整体风格和整体环境的行为。小陈安装了雨棚,违反了小区公约,而且在雨水天气下,确实客观会产生噪声,给相邻楼房业主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因此,王阿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楼上楼下的邻居,有问题好好沟通。因为雨棚的纠纷,不愉快闹了近一年,彼此也有了疙瘩,希望通过这起官司,小陈能够明白,小区公约是所有业主的共同行为准则,大家都要遵守,处理好相邻关系。

(记者王春 通讯员鹿轩 来源于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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