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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区别分析如下:
防排烟系统是合起来说的,就是只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防烟系统是指在火灾的时候,对需要设置防烟系统的区域进行正压送风,保证区域内人员的安全。一般是防烟楼梯,前室等。排烟系统是指设置在一定区域,当火灾的时候,对火灾发生区域进行排烟的系统。防烟系统是向区域正压送风,排烟系统是将烟气排出。目的都是保证人员安全和救援的进行。
防排烟系统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防排烟系统,都是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 防烟系统设置形式 楼梯间正压。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与防烟分区有着直接的关系。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 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
防排烟系统之防烟系统
一、系统选择
1、一般规定
建筑内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注意: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
- 前室或合用前室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自然通风系统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上条的规定。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二 、系统组件
1、送风机
1)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2)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3)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4)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6)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7)防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8)加压送风机应有现场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等启动方式;且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9)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2、送风口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至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
3、送风管道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
2)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3)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外窗
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 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 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至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
-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防排烟系统之排烟系统
一、防烟分区划分
1)防烟分区
2)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3)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排烟风机入口处;4.穿越防火分区处。
5)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二、排烟系统控制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三、排烟系统安装:
1)排烟防火阀的安装: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2)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四、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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