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报讯(通讯员李蓉 向苗)近日,宣恩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5月至6月,陈某从周某处购买红腹锦鸡幼鸟1只并喂养,并于2016年上半年从周某处购买“三有动物”环颈雉1只。
2017年7月,肖某某在位于宣恩县椒园镇凉风村一组小地名叫堰塘湾的山林中,使用粘网狩猎,以捕获野生鸟类。
2018年9月,肖某某在宣恩县的山林中,使用电媒和猎套捕获野生竹鸡1只。
2018年10月,肖某某、陈某在宣恩县万寨乡伍家台村五组小地名叫花梨坪的茶土中,使用电媒和猎套捕获野生竹鸡2只,一人分得1只。肖某某将所得竹鸡赠予他人,陈某将所得竹鸡喂养在家中。
2018年10月,肖某某、陈某在宣恩县小地名叫亮垭子的山林中,使用电媒和猎套捕获野生竹鸡2只,一人分得1只,并分别在家中喂养。
2018年11月,肖某某、陈某携带捕猎工具,在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灯笼坝村后池组寻找竹鸡时,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灰胸竹鸡活体4只、红腹锦鸡活体1只、环颈雉活体1只,于2018年12月5日被放生。灰胸竹鸡死体1只,于2019年6月6日被销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