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系统组成:
1、电梯轿厢;
2、电梯机房;
3、电梯轿顶;
4、电梯底坑;
5、物业值班室。
五方通话并不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直接要求,法规和国家标准上写得比较原则,而采用五方通话是满足这些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比较简明的方法。
现在提供一些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供参考:
TSG T7002-2005《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该细则是法规级的):
18.1轿内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8.2报警装置的电源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连接到公用电话网的除外)。
18.3轿内报警装置的型式 紧急报警装置应采用一个双向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轿内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它操作。
18.4对讲系统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设置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18.5井道内的报警装置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也应符合上述18.2和18.3条的规定。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该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以上两项法规和国家标准都是必须执行的。
实际使用中,如果不采用五方通话,另一个常见方法是在轿厢内安装一个可以打外线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