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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公司大小怎么分

随着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002594.SZ,以下简称“比亚迪”)“广告门”事件持续发酵,一个由代理商垫资并获取高额利息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7月16日,上海一家广告公司负责人王新(化名)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鸿文化”)汪晓婷的介绍下认识了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比亚迪”)的李娟,并在李娟的促使下与“比亚迪”签下垫资协议,“垫付6000万元,比亚迪承诺在年底返还8970万元。”

也就在7月16日下午,雨鸿文化联合4家广告供应商召开媒体发布会,雨鸿文化负责人汪晓婷本人出现在现场。

汪晓婷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网上所说的陈振宇和宋博,雨鸿文化对这两个人并不了解,也从来没有见过面。此前,雨鸿文化一直与“国金比亚迪”进行沟通,与比亚迪的业务往来都是通过李娟,从来没有和比亚迪深圳总部的人进行直接对接和沟通。

汪晓婷表示,“6月份与李娟等4个人去比亚迪总部,当时没有见到采购负责人,只见到两个比亚迪汽车销售大区负责人,分别是何宏雨、牟晓萌,两个人是分别过来的。”

记者询问李娟当时如何在双方面前表述自己身份的,汪晓婷提到,“李娟过去直接就说‘亲爱的,我们来核对一下项目,雨鸿文化这边项目比较多’,并没有提到名字或者其他,表现出他们很熟。”

在比亚迪“广告门”事件当中,最初是围绕一个名为“李娟”的神秘人,李娟的身份随着各方说辞的不同更加扑朔迷离。在李娟背后还有一个叫“陈振宇”的人。而比亚迪在7月16日发布的公告中已经明确二者非比亚迪在职或离职员工。

那么,李娟和她的“上海比亚迪”在广告圈内混迹三年之久,广告商为何从未质疑过她的身份?李娟为何要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比亚迪和代理商之间牵线搭桥。如果李娟与比亚迪内部的人没有任何关联,为何长达三年以“国金比亚迪”名义开展业务?这当中到底存在哪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驱动?

代理商垫资收取高额利息

“从2016年开始做比亚迪的业务,在很多大型活动中我看到过李娟,我知道她是‘国金比亚迪’的负责人,只是在今年3月份,在雨鸿的汪晓婷介绍下,跟李娟有了正面的对接,对具体的业务也有了正面的沟通。” 7月16日下午,王新向记者透露。

然而,王新所提到的“由汪晓婷介绍”这一点被汪晓婷本人否认,“我从来没有接触过这几家广告公司。”

李娟和她的“国金比亚迪”在广告圈内混迹三年之久,突然爆发出11亿元欠款实在令人咋舌,而这背后影射出行业垫资的乱象。

记者调查了解到,2018年3月份,王新接到“国金比亚迪”的通知称,与其合作的三家公司出现资金问题,需要王新的广告公司先行垫付资金,王新答应了该条件,于3月21日与“上海比亚迪”以及上海日高广告有限公司、武汉日高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新代替“上海比亚迪”向日高广告垫资6830万元人民币。

“2016年跟另外两家广告公司有过接触,2017年下半年开始接触雨鸿文化,通过雨鸿文化与比亚迪合作。而这次我通过国金比亚迪与比亚迪建立合作。替国金比亚迪实际垫付4930万元,后面发现有问题就终止了合作。”王新表示。

4月18日经朋友提醒,王新察觉不对劲,他告诉记者:“当时有朋友提醒我李娟这个人的身份并非来自比亚迪,我也有通过其他途径去调查,李娟方面给的说法是,她是比亚迪的外围市场部。”

王新仍然不放心,质问李娟四方协议中“国金比亚迪”所盖的章真伪问题,李娟答复他称协议上所盖的章是从深圳比亚迪快递过来,协议是有效的。

在没有进行尽调的前提下直接将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进去,王新为何有如此大的动力?王新向记者直言,这笔垫资的到期时间为2018年年底,到时比亚迪应还款本金加利息共8947万元。“当时毕竟是实打实的垫资,资金是有成本的,当时在签署协议时,要求比亚迪在年底归还款项,连带利息成本。”

然而,到5月份时,王新发现上海日高公司以及武汉日高公司的实控人韩海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存款),被闵行区警方刑事拘留,原因是韩海湧所设立的一家P2P公司倒闭,该公司名为上海威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位购买了威翔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受访时表示:“业务员告诉我们上海威丰是公司总部,游说我们购买威翔基金,现在威丰倒闭了,办公室没人,负责人韩海湧也被抓走了。”

对于日高公司老板兼做P2P业务的问题,王新表示完全不知情:“垫资前我们也有对日高公司进行基本调查,这家公司自2002年起做的都是正常业务,他开展的P2P业务资不抵债,但和我已经垫付的4930万元没有关系。”

得知获得垫资的日高广告公司出问题以后,王新担心“国金比亚迪”不能回款,通过日高公司获取了深圳比亚迪的微信回复,但比亚迪董秘告诉他李娟没有使用过后缀为“sh-byd”的邮箱,并且协议上的章没有用过,认为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王新认为,他们虽然告的主体是李娟,但起诉材料中会把比亚迪写进去,因为如果是李娟个人的话,他不会帮她垫付近5000万元,出于对方是比亚迪才愿意垫付,他进一步指出,“通过证据显示,这起案件的获益方是比亚迪,如果我们只告李娟诈骗,实际上李娟没有在案件中获取到利益。”

王新还向记者透露,目前该案涉及金额至少达11亿元,牵涉到了上海、北京超过25家广告公司,在目前对该案的维权群中,已集合了70多人,其中还包括律师,他们后续可能会对比亚迪采取法律手段。

谁是神秘幕后人?

事实上,事件的变化颇为戏剧性。7月16日上午,比亚迪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比亚迪再三强调李娟及网传“陈振宇”非比亚迪在职或离职员工,比亚迪也并未借出或遗失公章。

就在比亚迪发布澄清后不久,雨鸿文化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比亚迪广告门事件的声明”,提到由李娟以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义发包给雨鸿文化的广告业务均属比亚迪旗下真实业务,事中有比亚迪广告部门及大区相关人员对接,事后有大量业务确认。

在随后的几个小时,比亚迪“广告门”涉事的4家广告供应商召开媒体发布会,当中包括雨鸿文化、上海竞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智广告”)等在内。在现场雨鸿文化给出了该公司与比亚迪展开合作的证据,证明比亚迪不可能与事件无关。雨鸿文化在现场展示了比亚迪在微信公号的部分投放。

雨鸿文化相关人员表示,6月初,李娟、汪晓婷等四个人去了比亚迪深圳办公室,跟相关采购负责人、汽车销售大区负责人,就相关项目进行了确认,见了何宏雨、牟晓萌等人,后两者是比亚迪总部的人。据了解,雨鸿文化与“国金比亚迪”合同金额1.7亿元左右。

记者联系了比亚迪方面,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何宏雨、牟晓萌两人是否在公司还需核实。此外,对方也提到,“李娟一开始是以免费赠送的形式为我们开展了很多活动,具体我们也不清楚她是如何跟供应商谈的,但涉及到合同和资金我们全然不知情。”

尽管比亚迪否认了与李娟等人的关系,但竞智广告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李娟曾透露,因为国金比亚迪有民事诉讼纠纷,所以账户被封了,款项要找代收代付公司来做。我们收到过钱,几百万元,我们查过那家汇款公司,持股人是上海比亚迪员工。”

7月16日,供应商之一上海竞智广告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项目均是通过招标竞标而来,从2016年8月开始执行合同,主要是负责比亚迪相关广告、活动。合同甲方均是“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

从多位供应商那里,记者也了解到,几个供应商都没有给过李娟回扣,合同都是招标竞标得来。竞智广告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前合同的公章已经被浦东经侦带走,他们正在比对公章真伪。

这似乎意味着,在场的供应商并不认为,自己与之合作的是李娟或者陈振宇等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的合同是跟谁签的。“目前对此不作任何指向性回应。对于我们供应商来说,并没有做李娟或者陈振宇交代的广告业务,所有的合同都是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签署的。”上海竞智对记者表示。

11亿欠款去哪儿了?

“目前,涉及到比亚迪的欠款已经达到2000万元,包括比亚迪所做的全国试驾会、户外硬广投放、影星莱昂纳多的签约等活动,以及各4S店经销商的宣传活动。”上海竞智对记者表示,“此次比亚迪‘广告门’事件涉及的企业可能多达30多家,涉及欠款11亿元。”

记者了解到,在汽车行业存在不成文的行规,即在甲方确定合作及乙方提供的报价后,一般会邮件确认,然后双方走合同。也就默认为项目已经启动,乙方会先垫付项目所有产生的费用。据上海竞智称,通常合作账期是90天至120天的工作日。

公关圈人士向记者透露,“代理公司经常帮客户垫钱的现象很普遍,很多时候品牌客户方由于采购流程复杂,请款和付款流程慢,往往需要代理公司预先垫款。而代理公司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也希望拿到项目(有利润点)就愿意垫款。不过,垫款的金额等条件全靠对品牌方的信任程度,也看品牌的价值和大小。”

在上述人士看来,账期为90~120工作日很正常,有些甲方公司甚至会拖款将近一年。由于该“广告门”事件维持时间之久,可以看出,绝不是个人行为。

记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发现,多位投资者对比亚迪广告案颇为关注。有投资人希望董秘正面回应,“广告门”事件是否对比亚迪和阿森纳的合作造成影响,如有损失,会有多大数额。也有投资人建言,关注到比亚迪有关拖欠供应商广告费用的新闻报道,也关注到公司的声誉。即使比亚迪对事件不知情,由于广告公司出于善意履行了义务,建议公司积极与广告商协商,分别制定补充协议,平息舆论压力。不过,截止到目前,比亚迪相关部门并未回应投资者的相关质疑和建言。

律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追究

“如果甲方在协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款项,公司法务会通过法律程序发出律师函等方式追款。”一位从事广告工作的人士对记者透露。

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亮律师表示,“比亚迪公司是否应该清偿案涉供应商的款项,从法律上看,关键在于李娟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则比亚迪公司应为此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事实上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民事活动,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他人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系冒用公司身份的行为,被冒用公司对于相关交易并不知情。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一般否定冒用行为对被冒用者的法律效力,即原则上认定冒用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陈亮律师看来,有原则必有例外,他人伪造公司印章进行加盖的行为,也有构成表见代理之可能。结合本案,如果比亚迪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娟伪造其印章或者冒用其公司或分公司名义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而不予制止,或者虽予制止却未以合理的方式及时进行公告或者通知,致使相关供应商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李娟有代理权的,则李娟的冒用行为构成对比亚迪公司的表见代理,李娟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比亚迪公司承担。

就比亚迪“广告门”事件,本报将持续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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