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比亚迪”)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如下:
1、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 1,300.55 亿元,同比增长 22.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7.80 亿元,同比下降31.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86 亿元(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降 80.39%。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结合你公司经营环境、汽车行业情况、产品毛利率变化等因素,说明你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但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下简称“现金流量净额”)125.23 亿元,同比增长 90.35%,各季度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2.18 亿元、-13.89 亿元、82.57 亿元和 58.73 亿元。请结合你公司各季度销售情况、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变动情况,说明你公司各季度现金流量净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1,300.55亿元,同比增长22.79%。但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是受汽车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下降、公司期间费用上升影响所致。
公司利润表概要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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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经营包括新能源汽车、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与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公司新能源汽车2018年销量实现翻倍增长,新能源汽车业务收入约524.22亿,同比增长34.21%,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带来强劲动力;但受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2月12日起正式施行,分阶段调减新能源汽车补贴,给行业相关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盈利压力,公司汽车业务亦受影响2018年毛利率由2017年24.31%下降4.53个百分点至19.78%,受毛利率下降影响虽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2.79%,但公司毛利同比增长比例仅为5.91%,毛利增加11.9亿。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张,2018年期间费用总额较2017年增加24.51亿至164.76亿,主要是受研发投入持续加大、融资成本上升带来的增长。
综上所述,受到补贴退坡政策影响汽车业务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同时公司期间费用伴随业务扩张总额有所增加,以上原因导致公司营业收入较同期增长而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出现下降。
(2)公司各季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表:
各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主要呈现同向增长趋势,伴随着销售规模逐渐增长,公司盈利情况逐季大幅改善,为第三、第四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带来正面影响;同时销售回款、应收账款保理为下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转正起到积极作用,受新能源汽车补助清算通知下发时间、清算周期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导致新能源汽车补贴款回款主要集中于年内的后两个季度,基于此下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半年有所好转。
受供应商付款账期影响,第四季度支付购买材料款高于第三季度,导致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第三季度有所减少。
2、2019 年 3 月 26 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结合《通知》具体内容,说明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的情况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2)请测算并对比列示补贴退坡后你公司新能源产品的毛利率;
(3)请结合《通知》的内容、外资企业在国内建新能源车厂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应对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及新能源汽车市场激烈竞争采取的具体措施。
回复:
(1)2019年3月26日,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等4部委正式印发了2019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以下简称“2019年补贴政策”),并设置3月26日—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从政策的整体退坡情况来看,2019年补贴政策在2018年政策的基础上平均退坡幅度约50%,同时适度提高了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等门槛要求。此外,2019年补贴政策还要求地方政府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等。
补贴退坡短期会对市场需求和新能源汽车厂商的盈利水平带来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新能源汽车产业长期成长趋势。长远而言,补贴退坡将推动产业加快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此外,补贴退坡将进一步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军厂商有望在补贴退坡的过程中持续提升市场份额,实现更快增长。
(2)面对补贴退坡,公司将积极调整产品销售结构,加强成本管控,同时适当调整车型配置及价格,减小补贴退坡带来的影响。但由于产品结构、销量规模、补贴退坡在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分担均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目前难以预测该政策对公司新能源汽车毛利率的量化影响。
(3)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军企业,已连续4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全球第一,建立起全球领先的市场地位和强大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公司拥有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及整车制造等核心技术,打造出新能源汽车的领先技术优势和持续竞争力。另一方面,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厂商,拥有更强的规模效应,能够有更大的空间摊薄研发和生产成本,建立成本优势。2019年补贴退坡将加快行业的优胜劣汰,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包括公司在内的领先厂商有望获得更高市场份额并实现更快增长。
汽车电动化是全球汽车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全球各国均加大力度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未来,随着产业政策的放宽及全球贸易壁垒的下降,外资车企在中国建厂将逐步增加;而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领军厂商的崛起,中国车企向海外扩张也将加快,全球市场更加融合,行业竞争更加充分。公司作为拥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和领先市场地位的领军厂商,未来将进一步巩固先发优势,推动更多热销车型从中国走向海外,受益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成长带来的历史性机遇。
具体而言,公司将从如下方面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综合竞争力:
一方面,公司将在巩固现有技术优势、品质优势、市场地位的前提下,引入全球顶级设计团队及技术专家,建立全球化的人才体系,全面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的造型、外观、内饰、智能化及人机交互等,进一步提升消费者驾乘体验,提升车型的综合竞争力和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公司也将持续拓展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覆盖范围,以多元化的产品矩阵满足不同目标市场用户需求,覆盖更广泛的细分市场,助推公司新能源汽车销量实现更快增长。
此外,公司未来将加强在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领域的集成创新和核心零部件的成本控制,通过核心零部件的技术升级以及相关零部件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推动成本下降,提升经济效益。在动力电池方面,公司将凭借长期的动力电池生产经验及持续的研发投入,通过提升电池能量密度、优化设计理念推动电池成本的持续下降。在电机电控方面,公司掌握了包括IGBT在内的核心技术,未来通过电机、电控及相关零部件的高度集成,在大幅压缩相关部件重量、空间的同时,实现成本的显著下降。未来,随着公司新能源汽车销量的提升,相关业务规模经济愈加显著,也将一定程度的抵消补贴退坡带来的冲击,并提升公司于市场竞争中的成本优势。
3、2019 年 4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15 及以前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 2017 年度、 2018 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公示的公告》。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你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2015及以前年度获得补助金额 20.07 亿元,2016 年度获得补助金额 26.82 亿元,2017、2018年度通过预拨补助资金审核金额 23.70 亿元。请说明前述各年度补助资金的实际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计入的会计科目与会计期间等,自查前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2)分析前述补助资金清算及预拨款项的回收对你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现金流、财务费用、负债率等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的具体原因,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及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补贴为国家对于消费者的补助,由汽车生产企业统一申报,国家财政代替消费者支付给汽车生产企业,减少了消费者实际承担的购车成本。政府补贴的目的为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而公司并未在该正常销售流程中无偿获取政府给予的补贴,因此公司收取的此部分补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之从政府无偿取得的定义范畴,而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该款项确认为正常的销售收入。因此该款项为正常的销售收入,并非对本公司的政府补助,公司在实际订单交付后已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为营业收入,同时确认对应的应收款项;待收到新能源补助款清算款及预拨款时,增加货币资金,同时减少对应的应收款项。
综上所述,公司前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会计处理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我们了解了公司确认新能源补贴款的标准及依据,对新能源补贴款的申请与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进行了测试;
2.我们检查了公司在补助资金的确认、申报、预拨和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我们抽样获取了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合同以及验收单,查看了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检查补贴款收入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4.我们获取了中央补贴政策文件及地方补贴政策文件,抽样核对了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当年补贴政策对技术参数的要求,复核了公司用于计提补贴的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结合公司新能源汽车实际销售情况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了重新测算;
5.针对2018年公司收到的新能源补助清算款及预拨款,我们抽样查看了回款银行回单,并与政府公示的清算及预拨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对。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未发现公司对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2015及以前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17年度、2018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公司获得上述补助清算资金及预拨款项合计89.29亿。假设上述款项在2018年1月1日即已收到,对于公司各项财务数据的影响如下测算结果:
注1: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对应的指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基于公司的回复,设计并执行了以下程序:
1.我们根据公司的假设,重新计算了在假定公司收到补助资金清算及预拨款项时,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现金流量、财务费用、资产负债率等相关财务数据;
2.我们将计算出来的财务数据与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进行了比较,并与公司的计算结果进行了核对。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回复中提及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现金流量、财务费用、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数据的计算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11.52 亿元,占净利润比重为 131.79%;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8.94 亿元,占非经常性损益比重为 77.63%。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说明你公司提高经常性损益占比的具体措施;
(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披露等违规情形。
回复:
(1)第一,把握汽车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新能源汽车销售快速成长
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对新能源汽车的庞大市场需求为拥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领先厂商带来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拥有十多年的技术积累和运营经验,在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建立起持续的领先地位,已连续4年实现新能源汽车销量全球第一。未来,公司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品布局,拓宽新能源汽车应用范围,推动新能源汽车销售的持续成长及收入、利润的提升,进而提升公司经常性损益的占比。
在乘用车领域,公司将推出“e 系列”纯电动车,形成“王朝系列+e系列”并举的“全市场”渠道网络,分别覆盖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在商用车领域,公司将不断探索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覆盖,在「7+4」的战略布局下,着力拓展在泥头车、叉车等领域的渗透,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相关领域的应用。
第二,持续深化零部件技术研发,降本增效
公司核心技术覆盖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及整车制造的完整产业链,拥有强大的集成创新能力和成本控制力,可通过核心零部件的技术升级和系统集成显著降低生产成本。公司推出了全新“e平台”,通过高度的集成创新,实现整车重量的减轻、布局的优化、能耗效率的提升和可靠性的提高,在提升汽车性能的同时,有效降低了整车及零部件的生产成本。此外,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并保持高速成长,其规模效应将为公司带来更大的成本摊薄空间。
第三,积极加速开放供销体系,开源节流
公司积极调整经营战略,继续加速开放供销体系。2018年,公司已与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科技公司佛吉亚集团达成战略合作,剥离座椅业务设立合资公司,有效推动公司汽车座椅的品质提升和成本管控;另一方面,公司加速推动核心零部件的对外销售,其中动力电池外供已取得良好进展,并与领先汽车厂商达成战略合作。开放供销体系是公司经营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对公司相关业务的长远发展及生产成本的有效管控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公司也积极开发供应商资源,调整零部件采购策略,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布局,为公司培育新的增长极
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为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带来了庞大的市场需求,未来公司加快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布局,为公司长期持续成长培育出新的增长极。作为低成本的城市轨道交通解决方案,云轨及云巴拥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已赢得国内外多个城市订单,公司首条云轨路线已于2017年9月在银川正式通车并开始营运。未来,随着国内和海外市场更多项目的开工建设,预计相关业务将为公司拓出新的增长空间。
(2)2019年 3月 28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发布《2018 年年度报告》,在《2018 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与报告的“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第 39 及 54 项内容中,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要求对 2018 年全年的政府补助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补贴文件规定的资金用途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披露了具体明细和政府补助项目的背景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 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44 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可能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补助适用本格式。上述政府补助,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并确认的政府补助;上述重大影响,是指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500,419.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06,647.8万元。公司对2018年全年的政府补助明细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计入2018年全年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4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临时披露的标准,公司无需就上述政府补助单项单独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就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披露等违规情形。
5、报告期内,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汽比亚迪”)为你公司合营企业。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你公司与广汽比亚迪 2018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 91.41 亿元。请自查你公司与广汽比亚迪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十章的规定;
(2)2019 年 2 月 28 日,媒体报道称广汽比亚迪对一线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放假安排。请说明广汽比亚迪工厂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结合订单情况及数量说明其复产时间。
回复:
(1)广汽比亚迪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其主要产品为纯电动客车。为了保证核心零部件品质及稳定供应、降低采购成本,自2017年起广汽比亚迪生产的纯电动客车所使用核心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全部向比亚迪采购。同时,公司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领军厂商,在国内外市场已建立领先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广汽比亚迪也根据其业务需要委托公司销售其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和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分别担任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及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广汽比亚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公司于广州市场接获大量订单量并批量交付,业务规模的提升带动广汽比亚迪对本公司销售与采购的增加。2018年公司与广汽比亚迪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 91.41 亿元,主要包括:①广汽比亚迪向公司采购纯电动客车的核心零部件;②广汽比亚迪委托公司代为销售其生产的纯电动客车。
本公司与广汽比亚迪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十章要求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本公司在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比亚迪已经预计2018年将向广汽比亚迪销售各种原材料及主要零部件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3.31亿元。本公司在2018年6月8日发布对广汽比亚迪委托比亚迪销售产品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
(2)广汽比亚迪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专注于纯电动客车的生产和销售,而国内新能源客车行业季节性波动较大,市场需求有明显的淡旺季区分,订单通常集中下半年。因此,在行业淡季广汽比亚迪会考虑包括一线工人放假在内的多种调节方式,根据订单情况和交付需求主动调节生产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根据新的生产计划,广汽比亚迪已提前于2019年4月1日结束放假并复产,实际放假时间约为一个月。
6、报告期内,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势新能源”)和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迪滴”)为你公司合营企业及关联法人。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提供深圳迪滴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2)2016 年至 2018 年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腾势新能源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分别为-5.89 亿元、-2.32 亿元和-4.75 亿元。请提供腾势新能源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并说明你公司针对前述情况的应对措施
回复:
(1)深圳迪滴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如下:
比亚迪深耕新能源汽车行业多年,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拥有领先技术和成熟车型,而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约车市场拥有强大的平台优势和丰富的运营经验,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深圳迪滴可以充分整合股东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打造领先的网约车运营管理平台,加快双方在移动出行产业链的布局。目前,国内网约车市场需求旺盛,深圳迪滴把握行业机遇积极推进在全国各城市的市场开拓,推动其经营规模快速成长。深圳迪滴当前仍处于快速扩张期,新车投入将逐步进入稳定运营,因此暂未实现盈利。未来,随着新投入车辆出租率的逐步提升,深圳迪滴的盈利将逐渐改善。
(2)腾势新能源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腾势新能源是由豪华车厂商德国戴姆勒与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是中国首个专注于新能源汽车的合资品牌。2014年,腾势新能源推出其首款量产纯电动车型,但“腾势”作为中国汽车市场的新品牌,其品牌影响力及市场接受度仍需要一定时间的培育,上市以来其销量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较低的销量使得腾势新能源未能达到规模经济,且初创期研发投入较大,综合导致其经营亏损金额较大。未来,在双方股东比亚迪和戴姆勒的紧密合作及大力支持下,腾势新能源将推出性能更加优越的全新车型,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销售策略,促进销量的逐步提升,进而推动其盈利能力的逐步恢复。
7、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合营企业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汽车金融”)提供担保金额 36.30 亿元,占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的 85.51%;你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402.33 亿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72.89%。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说明汽车金融的经营模式,并自查其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情况;如有,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提供汽车金融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并说明其经营情况;
(3)请说明对汽车金融的担保是否存在反担保及反担保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汽车金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被担保方违约而使你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及拟采取的措施;
(4)请说明截至目前子公司的偿债能力、涉及债务的到期日,并对你公司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做出合理预估;如需,请进行风险提示;
(5)请说明是否存在你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情形及应对措施(如适用)、大额担保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6)请自查你公司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合规性。
回复:
(1)汽车金融于2015年1月获得金融许可证,同年3月开始营业,主要金融产品类别包括标准类、快捷类、贴息类等三大类。汽车金融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与各地比亚迪乘用车品牌4S店签订集客合作协议并向其贷款购车用户发放汽车消费贷款。通过自查,汽车金融不存在向客户及合作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情况;其次,汽车金融不存在通过合作经销商向贷款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在日常经营中,汽车金融在年初已向合作经销商发布管理通知,要求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严禁经销商以汽车金融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并会持续进行上述管理要求。
(2)汽车金融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汽车金融经营情况良好,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较低,各项指标均满足监管要求,其已全面建设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并且有效执行。
(3)汽车金融提供反担保事项已获得其股东会批准,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汽车金融另一股东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汽车金融进行了借款支持,截止2018年12月31日,对汽车金融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汽车金融已使用6亿元。公司对汽车金融担保所有事项均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和授权范围内,且担保事项已经过公司适当层级的审批,不存在超范围担保、越权担保及文本未经审核等情况,风险可控。
汽车金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净利润逐年递增,业务规模在不断扩张,盈利能力逐渐增强,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等均满足监管要求,并处于良好水平。汽车金融于2018年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风险,自评有足够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及对风险的化解能力。
(4)外部专业评级机构对公司信用评级为AAA,公司目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授信条件及融资条件仅为由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无须抵押、质押资产,表明金融机构对公司信用的认可。目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涉及债务的到期日一般在三年以内。公司对重要子公司如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额约占对子公司担保总额的85%以上,且该等重要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均超过百亿规模,体量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强,偿债能力有保障,对子公司担保从未出现触发连带责任保证的事项,目前无需股份自身承担担保责任。
(5)结合上述汽车金融及重要子公司的经营情况,目前不存在公司因对汽车金融及子公司提供担保而须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额担保事项主要包括子公司银行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银行业务品种,目的是筹措子公司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公司致力于提高子公司不依赖母公司而独立获取各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和融资的能力,以争取逐渐减少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和实际使用金额。未来子公司也将积极提高资产周转率和使用效率,以减少资金缺口,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
(6)经自查,公司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性如下:
(i)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的担保额度
①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及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须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境内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境外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17年3月2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对上述担保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
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自该议案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
2017年3月2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对上述担保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ii)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的担保额度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为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及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须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境内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境外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2018年3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对上述担保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议案》,自本议案获得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云轨及其他可供出售商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总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
2018年3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对上述担保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议案》。
③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为员工顺利购买亚迪三村,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银行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为购买其开发的亚迪三村的合格按揭贷款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直至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交约定保管方收执之日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止,预计阶段性担保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3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对上述担保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④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按照汽车金融机构的商业惯例,为贷款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的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预计本次担保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1.13亿。担保期限自购车客户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单笔汽车贷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合同项下的车辆办理抵押生效即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3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对上述担保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
⑤公司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持有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金融”)80%股权的本公司为比亚迪汽车金融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不受限于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将于2019年举行的2018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9月1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公司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对上述担保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8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发布《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要求对2018年上半年的担保明细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9年3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发布《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要求对2018年度的担保明细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已就对外担保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35.47 亿元,同比增加40.36%。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分别列示2018年度你公司研发投入计入费用与资本化的金额,并解释说明本期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同比增加40.36%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自查你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公司2018年度研发投入金额如下表所示:
公司2018年研发投入总额为85.36亿,计入费用化与资本化的金额分别为35.47亿和49.89亿,本期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同比增加40.36%,主要受新能源车及零部件研发投入增加影响。面对越发激烈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公司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相关研发投入力度,持续深化零部件技术研发,从王朝系列矩阵式布局,到智慧纯电生活倡导者e系列,迎接汽车全面电动化时代的到来。
(2)公司自查研发投入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如下:
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相应项目在同时满足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使用或出售意图,能产生经济利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本期新上市的车型已结束资本化并结转无形资产,目前仍在开发支出的项目正处于各研发和试制阶段。公司的研发投入资本化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研发投入资本化执行了如下程序:
1、我们了解了研发项目相关的内控控制,对研发投入资本化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进行了测试;
2、我们获取了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投资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了相关项目商业应用及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3、我们了解了公司的研发项目的技术、财务资源等,对公司是否有能力完成开发项目及使用或出售该项目进行了判断;
4、我们获取了研发项目相关的技术报告,询问了项目相关的研发人员,评估了公司对各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起点的判断是否合理;
5、我们检查了开发支出的本年发生额,复核了开发支出的真实性,核查了本年资本化的研发投入是否符合资本化标准;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未发现研发投入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异常情况,研发投入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9、你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43.64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使用138.32亿元。请自查你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及补充流动资金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六章的规定。
回复:
(一)经公司自查,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六章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调整优化募投项目投向范围及新增实施主体情况
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优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向范围及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为提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顺应公司业务调整方向,公司调整优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投向范围并新增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投向范围由原先的按双模汽车、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电动专用车及相关基础研发平台分类调整优化为:以朝代命名的“王朝”系列车型(例如秦、唐、宋、元、汉、夏等)及E系列等乘用车车型项目平台,按长度和功能划分的C系列、K系列及X系列等电动客车项目平台,按功能特征分为商品物流车、建筑物流车、牵引车等系列电动卡车项目平台;乘用车的同一平台车型开发多种动力配置。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拟由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一个实施主体,增加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8年3月1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调整优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向范围及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对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新项目的投资计划,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优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向范围及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2018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同意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并将签署借款合同、按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划拨。
2)、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情况
2018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为顺应公司动力电池对外开放的战略方向,加速公司动力电池产能建设,节省项目建设的部分自筹资金的成本,同意调整变更公司“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的部分资金用途并增加实施主体。拟将原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人民币6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人民币100,000万元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在青海投资建设的“年产12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占公司整体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6.9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8年6月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调整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对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新项目的投资计划,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2018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万元对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同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89804)存放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2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建设。
公司历次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均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历次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均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六章的规定。
(二)经自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六章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8,054.3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2,376.4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16年8月1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前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到期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2)、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0,244.9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2,376.4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17年8月1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3)、2018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18年8月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4)、2018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3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2,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18年8月1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历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历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十二个月,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未进行风险投资、未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规定的条件。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历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及补充流动资金均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六章的规定。
10、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中“其他”收入 28.68 亿元。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说明营业收入中“其他”项目的具体内容,是否包括云轨产品收入;
(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云轨产品的订单数量与销售情况;
(3)报告期内,你公司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282%。请说明新能源汽车销售中私家车销售量及销售金额占比。
回复:
(1)营业收入中“其他”项目指的是销售福利房的收入,并不包括云轨产品收入。
(2)比亚迪首条「云轨」路线已于2017年9月在银川正式通车并开始营运,该线路是公司第一条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云轨商业线。2019年2月巴西巴伊亚州与比亚迪正式签署合同,将在巴西名城萨尔瓦多修建全球首条跨海云轨。公司正积极与一、二线城市洽谈合作事项,但由于云轨、云巴项目尚处起步阶段且建设周期长,公司目前确认的收入较少。
(3)面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比亚迪积极把握行业机遇持续投入研发,提升技术并不断推出新产品,致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尽管受到补贴退坡政策影响,年内本集团新能源汽车业务仍保持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销量实现翻倍增长,市场占有率快速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中的乘用车中销量78%以上、销售额89%以上是私家车销售。
1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492.84 亿元,
2018 年计提坏账准备 5.36 亿元。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按信用风险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新能源业务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合计399.87亿元,非新能源业务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合计99.84亿元。请结合你公司新能源业务与非新能源业务的信用政策、客户情况等,说明两种业务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2)请提供你公司计算新能源业务与非新能源业务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公式与测算依据,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前述测算方法的合理性,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公司针对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以及汽车及相关产品业务的特点,分别采取了不同的信用政策:
新能源组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商用车车款和补贴款,其中新能源商用车客户收入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因延续客户传统大巴的商业模式及结算方式,公司对其应收款项给予一定的信用期账。新能源商用车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各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因客户基本均为有国资背景的公交集团公司、信用等级一般较高且新能源客车较传统客车的“初始购买成本高、后期使用成本低”的特点,为缓解客户购买压力与抢占市场份额,公司一般会提供较宽松的销售政策;另外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向政府收取,信用风险极低,预期信用损失主要是时间价值的损失;基于以上客户情况及信用风险特征,应收账款回款相对较慢,应收余额相对较大,但其均属于风险较低水平,故公司将其分为新能源组。
非新能源业务主要包括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和除新能源商用车、新能源补贴款以外的汽车业务。在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和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方面,公司采用了较为谨慎的信用政策,对于客户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一般采用全额预收账款,款到发货的方式;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主要客户可以延迟到 90 天;除新能源商用车、新能源补贴款以外的汽车业务中,公司对经销商采购的传统燃油车及新能源乘用车采取全额预收账款方式,其他信用评级较高的客户也会给与一定的信用账期;由于以上业务大部分客户的资金来源都是基于自身运营情况,如果其经营不善,则我司的坏账风险也将随之上升,根据历史情况针对1年以上的款项计提较高的坏账准备。基于以上客户情况及信用风险特征,应收账款回款相对较快,应收余额相对较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我们针对新能源业务与非新能源业务的账面余额执行了如下程序: 我们了解了公司制定的各业务模块应收账款分类标准;
2.我们询问了管理层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了解公司针对不同业务组制定不同信用账期的原因,结合历史回款情况、客户信用及行业情况,复核了公司信用政策的合理性;
3.我们获取了新能源业务及非新能源业务的应收账款明细,抽样查看了部分销售合同,并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进行了函证。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管理层的回复中提及的两种业务的信用政策和客户情况与我们理解基本一致。
(2)公司计算新能源业务与非新能源业务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公式与测算依据如下: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主要包括单项评估逾期信用损失计提与按信用风险组合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类型。其中,按信用风险组合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中,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务类型与对应历史发生坏账情况,将应收账款划分新能源业务与非新能源业务两项信用风险组合。信用风险组合一中,新能源业务中主要为新能源商用车车款与新能源车补贴款。新能源商用车车款对应的客户主要是国资背景的各个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其运营较稳定、回款相对及时、信用等级较高,且公司推广的销售融资业务也进一步加快车款的回笼;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由政府机构拨付,发生逾期支付可能性极低,预期信用损失主要是时间价值的损失;在参照历史回款情况、客户信用、行业情况等信息,公司将账龄超过预计可收回期限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信用减值,并使用近5年类似风险组合的应收款,运用账龄迁徙率的计算方法制定了对应适当的坏账损失率,并以此计提坏账准备。信用风险组合二中,主要为除新能源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而此类业务的销售账期基本较短且大部分客户回款及时;在参照历史回款情况、客户信用、行业情况等信息,公司将账龄超过预计可收回期限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信用减值,并使用近5年类似风险组合的应收款,运用账龄迁徙率的计算方法制定了对应适当的坏账损失率,并以此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迁徙率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i为账龄区间标记
X为计算迁徙率当年年度
则,某一账龄区间下应收账款的损失率为:
以3-4年的应收账款为例,则损失率3=迁徙率3 X迁徙率2 X迁徙率1
由于公司为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且公司涉及的产业较多,同行业企业大部分是境内上市企业,准则要求可以在2019年1月1日期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所以可对比的同行业企业非常少。但是本公司严格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针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计算和测算依据执行了如下程序:
1.我们对预期信用损失估计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测试;
2.我们复核了应用减值矩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包括检查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复核公司对重大逾期应收账款和具有特别风险的应收款项做出估计的合理性;
3.我们邀请了内部专家对预期信用损失矩阵模型使用的重要参数进行复核;
4.我们重新测算了应收款项减值的计算过程,复核了减值准备的金额。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未发现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估计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
12、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减值损失 6.86 亿元,同比增长 182.96%;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 4.59 亿元,上期发生额 0 元。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说明你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情况、测试结果,并说明本期固定资产减值发生额同比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2)你公司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合计 1.76 亿元。 请结合各类存货的具体类别、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等,说明你公司本期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情况、测试结果,及本期固定资产减值发生额同比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如下:
为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的实际价值,公司定期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即当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公司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者确认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2018年5月31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暂不安排 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仅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的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并进一步降低光伏发电的补贴力度。“531 新政”一出,给整个光伏行业带来一定影响,公司的光伏产业同样承受压力,公司对2018年光伏产业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认为公司光伏产业在固定资产中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主要是由于黑硅制绒技术和金刚线切片技术陆续取代了之前的链式制绒和砂浆切片工艺,根据减值测试结果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4.59 亿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固定资产减值执行了如下程序:
1.我们了解了公司固定资产减值的内部控制,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2.我们询问了管理层本年固定资产减值金额变动的原因;
3.我们评估了减值模型中管理层提供的假设的合理性;
4.我们获取了公司提供的长期资产减值测试底稿,通过以前年度管理层预测的准确性,复核公司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外部市场表现的估计,对模型中关键假设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5.我们邀请了内部评估专家,评估了模型中使用的假设以及参数的合理性,其中包括:折现率、可持续增长率等。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未发现固定资产减值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
(2) 公司存货本期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如下:
存货及其跌价准备分产品期末及期初余额如下表所示
存货跌价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
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或转销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提跌价准备时,产品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原材料、在产品及周转材料按类别计提。
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转销1.76亿元,主要是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中前期有部分物料因客户原因备料过多导致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公司已经将对应物料做销售处理,故将对应已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转销;另外,对于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部分,前期主要是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导致计提跌价准备,随着库存货物销售出货进而转销其跌价准备;综上所述,报告期公司将已经计提过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进行销售,故将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转销是合理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存货跌价准备执行了如下程序:
1.我们获取了公司提供的存货跌价准备测试底稿,对该底稿进行了重新计算;
2.我们询问了管理层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的原因,针对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对外销售而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的情况,我们获取了销售清单,查看了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等单据;
3.针对公司按照库龄为基础计提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和二次充电电池业务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政策,我们执行了如下程序:
1)询问公司本期存货构成、存货库龄分布以及存货周转率较上年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如无重大变化,查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上一年度是否一致;
2)我们对公司存货库龄进行了测试,并根据存货跌价准备政策进行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重新测算;
3)获取期后销售清单,识别已计提存货跌价但期后已出售的产品明细,根据销售的毛利情况重新计算存货跌价准备。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未发现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及转销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
13、报告期内,你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为 2,770.90万元,委托理财发生额 10.70 亿元。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提供你公司在报告期内购买的全部理财产品明细,包括理财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发行方名称、认购日期、认购期限、预期收益率、本期实际收益和是否保本保收益等情况;
(2)请自查你公司对各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3)请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的风险投资情况,并自查前述风险投资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
(4)2018 年 12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云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达投资”)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请说明截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云达投资的主要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投资金额、发生时间、 会计处理等;如尚未进行投资的,请说明具体原因。
回复:
(1)公司在2018年度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如下,该类理财产品主要是超短期,均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且在2018年12月31日均已到期,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2)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前两类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而公司目前的理财产品,持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交易,且其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的特点,故公司将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另外,理财产品到期时,由于对应的理财收益是确定的,故将累计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对各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各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执行了以下程序:
1.我们了解了公司理财产品的内控流程,对理财产品管理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2.我们获取了公司的理财产品明细,抽样检查了理财产品相关协议,结合协议中主要条款,复核公司对理财产品的分类及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3.我们获取了理财产品的银行流水明细,抽样检查了收付款凭证及银行回单,我们发送了银行询证函,确认了理财产品于2018年12月31日均已到期收回。
4.我们获取了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收益明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进行了重新测算并与银行回单核对一致。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各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7.1.1条,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规定的风险投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风险投资情况。
(4)云达投资的业务规划主要是开展股权类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管理工作,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来一直在积极寻找投资项目,截至2019年4月26日尚无合适的投资标的,因此并未正式开展投资活动,且并未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开展任何资金募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14、你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你公司 2018 年合并利润表中销售费用科目产生 10.79 亿元的影响。请说明产生前述影响金额的具体原因,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2018》等相关规定内容,如公司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运输的,则公司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该产品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客户指定地点时转移给客户。2018年1月1日之前公司将承担的运输费用记录为销售费用,2018年1月1日起该运输为公司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其费用计入履约成本。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为公司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该项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将提供的运输服务对应的收入与成本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我们对执行新收入准则产生的对销售费用的影响金额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了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我们获取了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金额10.79亿元的明细清单,了解了该费用形成的原因并根据新收入准则评价公司对该费用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3.我们抽样获取了销售合同查看相关条款,复核了管理层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分析和评估结果。
基于以上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管理层的回复中提及的执行新收入准则产生的对销售费用的影响原因与我们理解基本一致。
15、补充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处置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
回复:
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处置所持有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45%股权的事项,经过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选聘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股价有限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及审计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决定以人民币10,597,231.86元转让给深圳巴士集团龙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并已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所有款项均已到位,该股权处置实现人民币1,597,231.86元投资收益。本次转让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股权。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