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对一起房地产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作出处罚,涉案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该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辖区某新盘发布了“寻找南浔锦鲤行动开始,现场报名抢奔驰C200”的促销信息,称将抽取一位幸运儿送出奔驰C200一辆。经查询,奔驰C200的市场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左右,远超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的规定,初步判断该促销行为涉嫌违法。监管局人员前往售楼中心调查后,证明促销活动属实。市监部门作出了责令涉案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0万元的处理结果。那么,我国法律法规对有奖销售有何规定?市监部门的执法依据是什么?问法网小编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释。
1、我国法律法规对有奖销售的规定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三种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本条规定中的前两条都是为了避免房地产公司借助有奖销售的名义做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购买房屋,避免市场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第三条规定则对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设定了上限,凡是超过5万元的有奖销售都属于违法行为。
2、南浔市监部门的执法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旧对照,可见我国立法机关对有奖销售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大提高,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减少违法有奖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