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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

一段视频在网上疯传

视频显示

江苏昆山一名开宝马车男子

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

“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

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

骑车男子持刀反将“宝马男”砍倒

视频来源:紫牛新闻

事发于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

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据悉,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昆山警方昨晚发布案情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死者曾五次被捕

还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另据媒体报道,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生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

而对于有网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曾于今年 3 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据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情况说明显示: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昆山检察院已介入

犯罪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那么,骑车男

到底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网友为此吵翻了…

许多网友认为

这算正当防卫,没毛病!

但也有不少人觉得

有“追砍”这个举动

显然已经防卫过当了

然而,又有网友为骑车男辩解

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

骑车男的危险并没有真正解除

“追砍”情有可原

律师观点

  •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

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 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岳屾山:

文身男子在刀丢了,第一次被砍倒地后,其实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白衣男继续砍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应属防卫过当。不过,如果致命伤是倒地前砍的,应该考虑还是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无限防卫一般也是在实施侵害时,如果侵害人已经没有侵害能力了,仍然进行防卫,我更倾向于防卫过当。

警方:近期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今天上午,记者从昆山警方获悉,截止目前,警方仍在对案件做进一步侦查,并将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

记者从昆山检察院采访了解到,鉴于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该院将协同警方重点处理,加快办案速度,一有新情况将及时对外通报。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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