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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7辆宝马烧毁案在顺义法院审理并宣判,原告货运公司向被告物流公司索赔620万的请求被法院驳回。顺义法院供图

某货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承运17辆宝马车,途中因事故全部烧毁,事发后货运公司才发现物流公司只给货物上险,未按要求投保责任险,也未将货运公司列为保险受益人,致使保险公司索赔620余万元胜诉。为此,货运公司起诉物流公司索赔620余万元违约金。

昨天上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货运公司被判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主审法官、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表示,该起案件是物流转包环节中因经营主体投保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借本案提醒物流行业,投与自身匹配的保险方能有效减免自身风险。

17辆宝马车烧毁 货运公司被判赔622万

货运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22日,其与物流公司签订《商品车运输合同》,依据合同,物流公司应为运输的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

同年5月1日,被告与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5月16日,原被告公司又签订《备忘录》,重申上险事宜,明确货运公司应同时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且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对货运公司的追偿权。

同年11月16日,在运输17辆宝马车的过程中,运输车发生侧翻起火,17辆宝马全部被烧毁。经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2014年8月27日,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该起事故损失620余万元。

2016年8月,保险公司向沈阳市铁西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货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货运公司需向保险公司支付622万余元事故损失及11万余元的诉讼费。

“上述诉讼中,原告才知道被告未依约为原告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也未将原告列为保险受益人。”货运公司因此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保险损失620余万元及诉讼损失费。

货运公司免责条款被指倒签

物流公司答辩称,货运公司实际损失尚未发生。除由货运公司总公司之前缴纳的诉讼费5万余元外,未发现其有对外支付任何费用的证据。此外,依据合同约定无义务为货运公司购买车辆运输保险。

其代理人表示,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未按约为其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货物险,导致其在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纠纷案中败诉。但根据两人的运输合同,物流公司需为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而无义务为原告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因此,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纠纷胜败与其无关。

此外,物流公司称上述《备忘录》是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8日到北京,以停运为要挟,要求物流公司出具《备忘录》,签署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属于倒签。且双方从未就为货运公司购买保险达成过合意。

法院提醒物流上险需审慎

案件于昨日当庭宣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备忘录》是货运公司的免责协议,该协议提高了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概率且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因此应认定为无效。最后判决驳回货运公司的诉求。

本案中的焦点是,物流公司是否有义务为货物公司投保。法院认为,在涉诉《商品车运输合同》项下,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其义务在于将商品车(17辆宝马车)完好地交付宝马车公司,而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在于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

事故发生后,货运公司的运费不足以承担事故损失,物流公司的保险公司有权对货运公司进行追偿,货运公司应启用货物运输保险及公司的资产接受追偿。本案中,货运公司并非物流公司的组成人员,故希望免予被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目的难以实现。

庭后,本案主审法官、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表示,该案为一起典型的在物流转包环节中因经营主体投保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现在大部分承运人出于节省运营成本和对保险利益、保险产品的错误认识怠于投保。但从法律角度,承运人买的某份保险往往难以覆盖整个货运流程的风险。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对于企业而言将是毁灭性的损失。”李旭辉借本案提醒物流行业,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和保险产品性质,投与自身匹配的保险,方能有效减免自身风险。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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