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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七星区法院在依法对车辆进行强制执行时遭到了车主的激烈反对,引来大量群众围观,法院干警迅速查明真相后及时给予解释说明,平稳消除了车主的质疑,并借机给现场群众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

被执行车辆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七星法院执行局干警分别在漓泉啤酒厂、唐家村停车场查找到了两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准备实施扣押时,自称为车主的蒋某、王某上前阻拦并与执行干警发生言语争执,引来群众围观。

执行小队立刻暂停行动,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据查证,出卖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将车辆进行了担保抵押,用于向申请执行人办理贷款,后又将车辆出卖给蒋某和王某,与蒋某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者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向买受人蒋某、王某说明车辆存在抵押担保,也未通知担保权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406条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第612条规定,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保证第三人对交易的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

执行法官耐心向蒋某、王某及现场群众阐明法律规定,说明涉及被执行车辆的买卖合同无效,两人不得因买卖合同对抗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权利瑕疵情况出售车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蒋某、王某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明白了前因后果的蒋某和王某当即表示理解并支持法院执行,主动配合执行干警对相关车辆进行了扣押,一场执行风波得以快速、平稳化解。

买受人配合执行

执行完毕后,带队法官又向蒋某、王某和现场群众进行普法教育,提醒购买大宗财物前应对财物的权利情况进行核实,避免购买存在抵押、重复出卖等权利瑕疵的财物,如遇这类情形应保留好交易凭证,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蒋某、王某以及现场群众对执行干警的文明执法和及时、生动的普法表示赞赏,纷纷竖起了大拇指。

通讯员 冯涛 杨珉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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