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受贿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共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杰,28岁任当时的纺织工业部最年轻的副处长,34岁成为副局级干部,40岁当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一把手”,58岁生日当天受审。
一个曾经风光无限的国企高管,是如何一步步走向自我迷失的深渊的?从张杰的人生轨迹可以发现,他在醉心逐利、声色犬马之中,逐渐忘记党员身份,从一心为组织工作,到甘心为行贿人“打工”。他从利用央企资源为自己编织利益网的第一天起,就注定难逃法网的结局。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王伟(右一)牵头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
记者注意到,当天庭审中,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院长安凤德担任审判长,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王伟以公诉人身份出席庭审,依法履行职责。而此案也是王伟自今年3月底担任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以来,作为主办检察官直接办理的第3起案件。
吃里扒外,用央企的钱补老板的台
➥1995年,34岁的张杰出任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当时,房地产开发商李某正在开发的某地产项目,因缺乏资金,找到张杰寻求帮助,张杰应承下来。最终,由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帮助李某完成了该项目两栋住宅楼的建设。
➥2001年,张杰出任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公司”)总经理。李某再次因为资金出现缺口,向张杰提出希望中纺机公司能够收购其名下的饭店项目,以化解其因银行贷款到期即将被起诉的危机。最终,中纺机公司以2.52亿元收购了该饭店项目。
➥2002年,李某第三次找到张杰,为其开发建设的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后经张杰主持的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中纺机公司出资4000余万元参与了项目建设。
李某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边是张杰对自己一次次的“有求必应”,另一边则是自己对张杰的“知恩图报”。应张杰的要求,2003年,李某为其在上海购置了价值250万元的房屋一套。张杰调到上海工作后,一直居住在此,调回北京后,他的亲属又搬了进去。
有偿站台,用央企的牌子为老板背书
2014年,张杰出任中国恒天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为提升自己公司的商业影响力,向张杰提出想跟中国恒天集团合作开发地产项目的想法。后在张杰的授意下,恒天地产公司与周某的公司合作成立了恒天地产(四川)有限公司。次年,周某以该公司名义投标四川某旧城改造项目。为此,张杰还专程赶赴四川泸州,与当地政府沟通会谈,以示恒天集团对这个项目的极大支持。最终,周某凭借恒天地产的央企背景顺利中标。
此后,为进一步发挥央企牌子的作用,周某再次找到张杰,提出希望在恒天集团下属的公司担任一个职务。最终,在张杰的引荐下,周某溢价收购了恒天集团下属恒天文投公司的部分股份,顺利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从私企老板摇身一变成为国有公司的副董事长。张杰“不遗余力”地背书、站台,周某自然少不了“表示”,前后共给予张杰“酬劳”人民币100万元。
大包大揽,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打开方便之门
2005年6月,时任中纺机公司总经理的张杰主持召开中纺机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中纺机公司持有的饭店转让事宜。在张杰的帮助下,任某名下的公司以2.6亿元收购了该饭店地产项目。2009年,任某持有这个项目4年后,向张杰提出想要出售该项目,让张杰帮其寻找买家。张杰不负所托,帮助任某以5.39亿元的价格将饭店出售给某国有公司,除去运营成本,任某转手获利1亿多元。
实际上,早在2000年起,张杰就曾帮助任某获批入股其担任董事长的宏大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同样,在任某希望退出股份的时候,张杰又让该公司溢价收购了任某的股份,任某从中获利1000万元。
无独有偶,2011年,张杰再次如法炮制,帮助任某参股恒天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年后,当任某提出退股想法时,张杰利用其国有企业领导的影响力,又帮助任某将股份溢价卖给他人。
张杰包揽了任某在其任职国有企业项目中的买进卖出,在他的帮助下,央企成了任某家的后院,随进随出、来去自如,“三进三出”之间,张杰与任某的关系从“交集”到“交换”,从“交往”到“交易”,从“八小时以内”到“八小时以外”,张杰先后收受了任某给予的房产、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1万余元。诚如张杰自己所说:“从我和任某合作以来,我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默契,我每帮助任某做成一个项目或者赚到一笔钱,任某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向我进行一些利益输送。”
南柯一梦,国法利剑出鞘权贵终究如烟
2018年8月7日,国家监委指定北京市监委管辖张杰一案。2019年4月8日,北京市监委以张杰涉嫌受贿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10日,北京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察长王伟牵头组成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此案。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受贿案庭审现场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坚持教育转化一以贯之。在讯问中发现,张杰虽然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多次流露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辩解,将实施犯罪行为归结于对法律规定认知不足、环境影响甚至他人的构陷,存在认罪不够彻底、悔罪不够深刻的情况。加之张杰的犯罪行为多采取“以借为名”“身边人”代持、事后订立“攻守同盟”等隐蔽性极强的手段,检察机关主动对接监察,巩固其在调查阶段认罪悔罪的态度,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王伟全面听取了张杰的供述和辩解,从思想态度、道德层面、纪法层面对张杰进行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入情入理的分析促使张杰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剖析自己的思想根源:“我说的不了解刑法,其实还是自己党性修养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包括不放在自己名下,觉得组织不会知道,其实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直到组织给我剖析,我才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我真心感谢组织,让我清醒,否则自己还是执迷不悟。”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组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追赃挽损共计600万元。
庭审中,王伟宣读起诉书,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表公诉意见,阐明了张杰行为的严重违法性,指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面向旁听人员开展了法庭警示教育。王伟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宗旨意识、廉洁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提高法治素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张杰作了最后陈述,进行了声泪俱下的忏悔。经过法庭审理和合议庭评议,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完全一致。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定罪、量刑意见。
在庭审阶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北京市委第十六巡回指导组、北京市人大代表,以及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全程旁听了庭审。“前车覆,后车诫。”参加旁听的国企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严格把握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既有力打击犯罪,也为在场的听众上了一节别开生面的廉政警示教育课,是“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普法实践,展示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良好形象。
法槌声落梦终醒,数年荣贵今何在?正如古人云:“晨钟暮鼓,惊醒多少名利之客。”张杰最终呈现人前的,是声泪俱下的忏悔。如其最后陈述所言:“相守不知离别苦,最是悲痛难见时。城池高墙隔音书,唯有泪水寄相思。”
【检察长说案】
国企高管应坚持依法用权 正确用权 干净用权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 王伟
深刻剖析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的犯罪原因,教训发人深省。正如他所供称:“我犯这些错误的根本原因是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胆大妄为,丧失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辜负了党的期望和企业的重托,对不起组织和家人,深感惭愧和自责。”张杰长期担任国有企业“一把手”,本应自觉成为遵章守纪的“带头人”,但是张杰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反而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与一些人勾肩搭背、称兄道弟,甘心成为金钱的俘虏,最终触碰了“高压线”。“伤其身者不在外物,皆由嗜欲以成其祸。”纵观张杰的受贿事实,其“以权谋私”的动机明显,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欲壑难填,终成其祸。
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是治国理政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党和人民把国有资产交给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是莫大的信任。任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允许,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张杰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和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给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国企高管以深刻警示——必须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要强化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国企高管要从源头上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作为,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常怀律己之心,常补精神之“钙”,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20字要求,培“根”守“魂”,不忘初心,保障人民共同利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海晏河清”“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