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发布消息,为从源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总队在全市组织开展“四类重点车辆”(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交通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集中力量打好道路交通源头安全隐患歼灭战。
据统计,全市有3辆大型公路客运车辆、12辆危险货物运输车、12291辆重型货车应当检验未检验。为督促相关企业以及车辆所有人及时整改,现曝光部分“四类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名单。
警方提醒,客货运企业、车辆所有人应按时审验车辆,否则不能上路行驶;交巡警将加强路面管控,发现此类车辆严格查处,逾期未检查车辆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辖区交巡警也将督促企业、车辆所有人按时审验,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梓涵 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