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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11月16日(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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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只是驾驶了一辆电动三轮车”
“并不是开车”
“怎么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案件经过
2020年7月30日晚,刘某某在酒后驾驶某品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被漯河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敲黑板 划重点
本案涉及到一个法律知识盲区:很多人认为只有四个轮子、烧汽油的汽车才是机动车,而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着明确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在电压、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设计等方面均超出了非机动车的相关标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规定的摩托车定义。也就是说,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实际上是一辆电动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3.1条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内。这样的车辆,因为质量重、速度快,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同样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漯河交警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里的“车”并不仅仅只是人们传统认知中的汽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早已不再新颖,但它们都属于机动车范畴,在各项指标中也都与传统汽车相差无几,驾驶人员不能用“电动”的名称混淆“机动车”定性,漠视交通法规。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请勿在酒后驾驶任何形式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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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漯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