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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赔自己摩托车损失

李某某乘坐其爱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与丁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其伤情被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某认为,丁某某及涉案小客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人保)应该赔偿自己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中国人保曾表示,同意依法赔偿李某某合理合法损失,但是对其提出的诉讼费、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等不予承担。

乘坐摩托车时被撞伤

2015年9月24日6时20分许,丁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村镇前茂甲路处与载有李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被诊断为:硬膜外血肿(左颞顶),脑挫裂伤(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骨骨折,颅内积气等,于2015年11月6日出院。事后,李某某为修补颅骨于2016年2月26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以上共计住院54天,支出医疗费121484.85元。李某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据李某某介绍,涉案小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均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李某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丁某某予以赔偿。因此将上述两方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264742元。

中国人保表示鉴定费等不予承担

李某某的伤情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以下鉴定结论:李某某多发颅脑损伤术后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漏构成十级伤残。其精神伤残等级被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中国人保曾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小客车确实在自己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均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意依法赔偿李某某合理合法损失,但是其提出的诉讼费、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复印费不予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2万余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对此事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因涉案小客车在中国人保处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李某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因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仍有不足部分,丁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丁某某和摩托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以7(丁某某):3(摩托车驾驶员)为宜。并依法判决中国人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100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4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7447.11元。丁某某赔偿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用药损失7567.77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可可]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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