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人黄先生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同事李某因顺道就提出让黄先生搭一程,黄先生欣然同意。途中,黄先生的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碰撞,致使李某倒地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和小轿车车主杨先生承担同等责任,死者李某不负责任。死者继承人周某等人向金坛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65万多元。2016年6月,金坛法院酌情减轻黄先生15%的责任,判决其担责35%,赔偿死者家属22.8万元;判决私家车主杨先生担责50%,赔偿死者家属32.5万元。
无偿拼车 车主不能免责 但可酌情减轻
无偿拼车(“好意同乘”行为):车主作为驾驶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义务,同时乘车人是自愿和免费搭乘,可以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
①第三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搭乘者两者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②车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搭乘人受到人身损害,可以要求车主或司机赔偿损失。
③搭乘者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搭乘者不能要求车主或是司机进行赔偿;相反,车主受到人身损害,还可要求搭乘者承担赔偿责任。
④车主与搭乘者共同过错(如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非法驾驶行为)导致事故,可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