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新闻网-法治(陈新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吴长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被告人吴长英(女)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万虎”三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宋某某从镇雄县碗厂乡官房村窝凼组驶往新营组,途经梁家湾路段时,吴长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驶离公路翻到距离公路十三米的山坡,吴长英、宋某某均受伤,万虎牌三轮摩托车受损。宋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驾车人吴长英在行车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登记及货运机动车载客。吴长英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长英支付宋某某安葬费25000元,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民事部份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吴长英再赔偿三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71000元,三原告对被告人吴长英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长英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车辆交通肇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长英在案发后赔偿了宋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6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长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村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安全当重视,生命真可贵,切莫视他人生命如草芥,本案教训值得汲取。
编辑:牟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