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盗,小区物业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家住旬邑某小区的业主李某,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的赔偿责任。
李某诉称,其每月都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5月22日晚,李某外出劳动回家后,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单元楼下的过道,5月23日早八时起床后发现摩托车被盗,随即向物管处反映情况后,物管处经理与李某一起调取门卫监控,监控显示:3月23日凌晨3:35分左右,小偷进入小区盗走李某摩托车,在盗窃时第一次声响震开小区楼上楼道声控灯,小偷急忙躲避,观察无动静后二次到车前发动后直接从大门开走,而当时保安人员并没有询问该小偷即让其出了小区。
该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所收取的物业费仅是小区公共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而李某并未向该物业公司交纳车辆保管费,也没有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上,物业公司对其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其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机构,服务是有偿的,李某与小区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中未约定物业公司具有看管李某个人车辆的义务,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每月所交的物业费仅是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服务费用,并不包含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李某在其车辆丢失后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其损失,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对其个人车辆具有看管的义务,系举证不能,且本案中摩托车系他人偷盗,是偷盗者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的财产损失,李某在摩托车丢失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赃物依法应由有关部门追缴,返还被害人,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盛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