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犯过一次错误以后
就应该深深地吸取教训
然而
有这么一位“不听劝”的驾驶人
曾因多次交通违法被交警查处
但他仍不知悔改
再次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8月25日15时许,驾驶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P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悬挂鲁J43***号牌)沿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电厂路由南向北行至石横电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为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驾驶人李某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不得再次驾驶营运机动车。
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查处后
通常都会痛定思痛
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
可这位驾驶人知错不改 一犯再犯
看看他之前还因为哪些事被警方处理过
处罚记录
01 无牌+无证
2018年4月23日,民警在肥城市石横镇北高余村路段巡逻时,查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无号牌),该车驾驶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真实身份,民警将该车依法暂扣,后经民警确认,该车驾驶人系平阴县人李某某。经查,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进一步核查:2018年4月8日李某某有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鲁D86***)的违法未处理记录。据此,李某某涉嫌未取得机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罚结果:罚款5200元,行政拘留十日。
02 无证+驾驶报废车
2019年1月5日,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JS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肥城市石横镇中东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核查,李某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其驾驶的机动车为报废车辆,其本人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处罚结果:罚款5500元,行政拘留七日。
03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1日,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JX9***号小型轿车沿329省道由东向西行至肥城市王瓜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77mg/100ml。后经民警核查其系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十八日。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酒后驾车更是害人害己
严重威胁自己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提醒广大驾驶人
务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罔顾法律 不思悔改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山东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