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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办牌照去哪里办理流程』摩托车临时牌照怎么办理流程…

“以前只听说燃油类摩托车能办理牌照,没想到电动摩托车也能办理牌照,而且还不缴车辆购置税,办机动车牌证很快也很方便,这下我的电动摩托车也有户口、有名字了”,拿到陕GE2**8号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的陈女士激动地说。

2019年7月3日,锁女士、陈女士分别在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诚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了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注册登记,领取了电动摩托车牌证。

汉滨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一、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车主,请持规定资料、凭证及时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有购置电动摩托车意愿的群众,请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A4纸张)等法定资料、凭证;严禁车辆生产、销售部门误导群众消费,群众不得购买违标电动车。

二、电动摩托车办理牌证流程及凭证

安康市汉滨、高新行政辖区居民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后,应及时到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诚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凭证:在销售部门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销售部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注:A4纸张)---→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凭证---→到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巴山东路28号)或安康市诚鹏机电城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南环干道8号)---→交验电动摩托车(车辆规定规格照片2张、免费拓印车架号)---→车辆查验合格---→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持车主身份证原件(属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来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关资料凭证办理注册登记---→缴纳牌证费---→选取车辆号牌---→制作牌证---→领取牌证并在车辆后部规范安装摩托车号牌。

三、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为“D”、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为“E”、 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为“F”)。

四、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6月24日,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以及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等规定予以明确,请社会各界及群众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贯彻落实。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国标的实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现就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省销售。本通告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本通告,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省公安厅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并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集中登记挂牌的启动、结束时间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

六、我省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七、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鼓励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八、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

九、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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