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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气摩托车会抓吗——上海燃气客服

未成年人严禁骑车载人。

成年人骑车仅能载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

儿童应在成年人陪同下外出。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危险。

行人严禁在快速路、桥隧上通行。

在日常交通活动中,骑车、走路、乘车的交通参与者往往是弱者,然而他们的不文明、违法交通行为不仅会让自己置身于危险之地,还会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甚至诱发事故。本期,我市警方为您剖析近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案说法,警示市民遵守道路通行规则,一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文/娇轩

【骑车篇】

非机动车逆行

5月22日6时许,李某驾驶自行车沿海沧区滨湖路,由南往北逆向行驶,随后右转至绿化带缺口,准备横过道路,与沿滨湖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雷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经认定,当事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较大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民警提醒:逆向行驶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会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均应遵守交通规则通行。

饮酒后骑车

4月13日13时许,洪某驾驶自行车,沿国道324线从南往北行驶,而后摔倒在地,洪某当场死亡。经查,洪某系醉酒后驾驶自行车,未能安全驾驶,不慎摔倒致死。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全责。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3、不得醉酒驾驶;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民警提醒: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认为非机动车速度慢,酒后驾驶的危害不大。其实非机动车对驾驶人的人身保护较小,倘若酒驾,难以保证车辆平衡,极易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若发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还可能以危险驾驶罪起诉。

骑车载成年人

2009年10月,某市市民张某骑自行车载人过斑马线,通过一半时看见一辆大货车急行而来,张某赶忙避让,不慎被一辆行驶在超车道上的越野车撞上,自行车上被载人腰部骨折。由于张某骑车载着成年人上路行驶,且未在横过斑马线时下车推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民警认定张某和越野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

法律规定:除成年人驾驶可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外,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载人。

民警提醒:根据法条规定,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严禁载12岁以上的人上路行驶,更不允许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载人。值得注意的是,载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路,驾驶人需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如搭载相应的座椅等。且在行车中要注意安全,慢速行驶,避免后面装载的人跌落或飞出。

【行人篇】

不走人行道

2011年1月6日,在四川成都,叶某驾驶摩托车与同向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走的王某发生剐撞,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同年7月26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的伤情为8级伤残。警方作出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担次责。叶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当地法院审理认定:叶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王某未依法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王某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处王某赔偿叶某2万余元。

法律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路边行走。

民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行人在交通参与中属于弱者,但倘若有证据证明,行人的不文明、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具有推动作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意横穿过街

1月20日,梁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418县道,与横过418县道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吴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梁某驾车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遇情况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本起事故。行人吴某未按规定从过街设施横过道路,直接进入城市快速路。警方认定梁某和吴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民警提醒:行人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过街,侵犯了车辆的通行权,对行人自身安全也存在极大的危害。行人应加强交通法制观念,增加自我保护意识,杜绝随意横穿的行为。

跨越隔离带

2月9日8时许,谢某驾驶小轿车沿湖里区枋湖路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陆某发生碰撞。陆某倒地后,被苏某驾驶的客车碾压,陆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陆某在有中心隔离护栏的路段跑步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应负次要责任。

法律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民警提醒:“倚坐”指行人跨着或坐在交通隔离设施上。“跨越”指行人以钻过或跨过的方式穿越交通隔离设施。倚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增加了不安全因素。还会对行人本身及过往车辆带来危险,甚至发生交通事故。

儿童独自在路边玩耍

2013年底,湖里区某工厂司机漆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在一巷子里倒车。虽然车速很慢,但仍将正在小巷中玩耍的三岁女童小薇轧倒,并卷入车轮内,最后导致小薇死亡。经查,当时小薇独自一人在路边玩耍,并没有家人陪同。

法律规定:学龄前儿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避让盲人。

民警提醒:相关数据表明,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致死案件中,5-9岁的孩子比例最高。这是因为他们的视觉感官未完善发育,不能准确估算出汽车的时速和距离。同时,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个头矮小,汽车在侧方停车或倒车时,后视镜及倒车雷达经常会“视而不见”,从而酿成悲剧。所以未成年人外出应有家人陪同,避免孩子独自上路玩耍。

若碰到阴雨天,孩子可穿上鲜艳的衣服或在衣服、书包上挂上反光物件,让司机方便看到,及时减速避让。

在快速路上通行

1月22日22时许,郭某驾驶货车由杏滨路驶入杏林大桥,在匝道路段,碰撞到倒卧在主车道上的行人张某,张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郭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造成事故发生;行人张某违反交通标志,步入杏林大桥,且在车行道内坐卧。警方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律规定: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2、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3、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2、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3、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民警提醒:行人严禁在机动车道内步行,更不可在仙岳高架、成功大道等城市快速路,海沧大桥、杏林大桥、厦门大桥、集美大桥和翔安隧道上通行。这是因为在这些道路上,车速普遍较快,难以避开行人,或者避让时容易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

【乘车篇】

携带危险品上车

2008年,上海发生一起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的重大事故,造成3名乘客死亡。

法律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4、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民警提醒:严禁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上车(如雷管、炸药、烟花爆竹、橡胶水、打火机燃气、汽油、腐蚀剂等),否则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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