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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轮摩托车拍照〉哈尔滨三轮摩托车批发市场…

哈市召开全市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整治工作部署会议,公布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公安、交通、市场监督、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运用宣传教育、行政处罚等手段治理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营造哈市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同时,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四环以内等区域严禁三轮摩托车客运经营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查处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哈市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严禁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市委、市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治理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工作。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若三轮摩托车无牌照、驾驶人无驾驶证还将面临交警部门700元罚款的合并处罚,妨碍公务的将予以拘留处罚,妨害公务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前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清零”

此次治理行动查处内容包括:查处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等违法行为;整治驾驶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下肢残障人员驾驶的机动轮椅代步车除外)上路、闯红灯、逆行、违法停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治理工作将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日前,市区三环合围区域内主干街路,无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运行为,市区四环内无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聚集点。

第二阶段:10月1日前,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主干街路,无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三阶段:年底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有效规范,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的商家得到有效查处,市民自觉抵制驾乘三轮摩托车风气全面形成。

对困难残障人员视情况安置救助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联动配合,发挥治理合力。

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社会面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由市司法局(原法制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对涉及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给予法律支持。

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三轮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对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行为进行治理,做好证据取证移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对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严重妨碍执法的,按涉黑涉恶案件处理。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公安交管部门移送的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案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做好后期相关工作。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进行查处;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机动车成品配件,并依法予以查处。

由市信访局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信访投拆,及时予以劝导和协调,积极疏导化解矛盾,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和调处工作。

由市残联负责,向持证残障人员车主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代步车驾驶员的自然情况摸底排查工作,签订“自觉抵制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配合执法单位参与路面执法工作,做好残疾当事人的劝导、教育等工作。

由各区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区属职能部门,一是抽调专门人员,成立整治工作专班,确定统一办公地点,悬挂“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牌匾,实行集中办公。二是做好本区摸底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三轮摩托车是否存在客运行为及家庭状况等进行排查,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残障人员,视情况给予必要安置和生活救助。三是做好信访等工作,对无理扰乱办公秩序的人员,交由辖区公安部门坚决严肃处理。

哈尔滨市查处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查处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三轮摩托车具体类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行政处罚,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查处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摸底排查和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哈尔滨日报

记者:孙莹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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