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范围
在我市登记(注册和转入)及在用机动车和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委托我市实施年度检测的机动车,暂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标准
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今后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标准的调整,由市环境保护局适时公布。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实施时间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注册登记机动车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013年适时对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新注册机动车和转入登记机动车及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委托我市实施年度安全检测的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经环保检测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实施时间由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四、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
(一)新购机动车,在注册登记申领牌照前,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及购置发票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部门根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届时不进行环保检测。
(二)在用机动车含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委托我市实施年度安全检验的机动车,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应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所有者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环保检测报告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部门根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环保标准及车辆所有人提供的资料,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检测结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
(三)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者在申领我市机动车牌证前,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和环保检测报告,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部门根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环保标准及车辆所有人提供的资料,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四)未纳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车型,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五、机动车环保检测由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实施。
六、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七、机动车临时环保标志的取得
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非本市注册登记无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应及时进行环保检测并取得机动车临时环保标志,机动车临时环保标志有效期三个月。
八、环保检测不合格机动车的处理
对定期检测和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在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对维修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部门不予年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运营手续。
九、机动车环保标志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实施核发管理,核发地点在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环保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十、对未取得绿色机动车环保标志和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将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