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五)摩托车驾驶人违反载人规定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