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漳州8月24日讯(通讯员 江英凤 吴志华 本网记者 王亚男) 六名广东饶平籍男子为牟取利益,结伙同行,从饶平进入福建诏安实施盗窃,三天时间疯狂作案7起,共盗窃五羊本田摩托车7辆。
2016年4月5日,张某正、刘某、张某毅、周某等六人,密谋欲到诏安县盗窃摩托车。为了盗窃能顺利得手,还准备了枪支、西瓜刀、棒球棍、铁棍等凶器。在4月5日凌晨、7日凌晨和9日上午,六名被告人先后数次驾车从广东饶平进入诏安。六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驾车寻找目标、有人负责望风、有人负责实施盗窃、有人负责将盗窃的车辆从诏安骑回广东饶平进行销赃。在短短时间内疯狂作案,共盗窃五羊本田摩托车7辆,均卖给明知该车是赃车的张某生。
4月9日上午,正在寻找作案目标的犯罪嫌疑人,驾车途经324线与梅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车上当场查获车上的西瓜刀、棒球棍、铁棍等凶器及枪支一支,子弹4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正、刘某、张某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张某生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具有自首和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
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其中三名被告人张某正、刘某、张某毅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四名被告人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以返还被害人,并没收涉案扣押的枪支1支、子弹4颗、西瓜刀、棒球棍、铁棍等凶器。(其余两人另案处理)。对明知是赃车还收买的张某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