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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中详细规定了在大宗交易系统规则,正式推出公开发售、配售功能,并引入协商、询价、投标的交易方式,大小非减持将更加规范。
2、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为合格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经申请后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3、 《指南》还对专场业务交易方的信息披露做了规定,对于出售方而言,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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