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防伪方法专利侵权事件
事件
北京金源武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和四川巨人霍阿郎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了《产品质量追踪防伪系统及追踪防伪方法》的3项专利权,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处理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在其网站“www.315wlx.com”提供防伪溯源技术,好儿郎酒业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溯源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责令二者停止侵权行为。【特点】本案涉及现有技术抗辩、共同侵权行为等法律问题。在全社会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背景下,产品质量溯源防伪技术快速发展,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专家简介】
李新军 博士、律师、专利代理人
现工作于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主要侧重于知识产权权保护领域,尤其是生物工程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法律服务。在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专家解读】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防伪溯源技术提供商,专业从事产品防伪溯源技术,经营有“中国追溯。COM”网站以及中国质量追溯系统网络平台。金源茂丰自2012年以来,围绕产品防伪溯源技术申请多项专利并获得授权。2016年下半年,金源茂丰发现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通过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为一些企业提供产品防伪溯源技术服务,涉嫌侵犯其多项专利权。通过对使用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提供防伪溯源技术的四川巨人好儿郎酒业有限公司的雅韵系列产品进行调查取证,金源茂丰认为《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和四川巨人好儿郎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产品质量追溯防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等三件专利权(专利号:201310058356.6、201320084642.5和201320084641.0),遂依据我国专利法第60条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好儿郎酒业公依据专利法第62条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三是《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关于第一个争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理案件的合议组认为:好儿郎酒业公司所主张的现有技术受技术服务合同书中的保密条款保护,属于技术秘密,没有实际构成公开,其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的技术秘密因为合同双方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公开合同,第三,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贴附有上述防伪标签的产品实际发生了销售行为,第四,仅就技术服务合同书中描述的追溯防伪方法,尚不能确认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对于第二个争点,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权人购买好儿郎酒业公司的白酒并对溯源防伪全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书,结合好儿郎酒业公司职员录制的好儿郎白酒防伪标签防伪溯源过程的视频影像,可以认定好儿郎酒业公司使用的“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标签及其溯源防伪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第三个争点,合议组认为:好儿郎酒业公司在其白酒的包装上使用了防伪凭证,该防伪凭证的具体防伪溯源方法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即www.315wlx.com网站,其主办方为被请求人《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因此,《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与好儿郎酒业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综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与好儿郎酒业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
在同时进行的由被请求人发起的请求宣告涉案三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也于近日出现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3月28日以及2018年3月29日分别发布第34413号,第35183号以及第35314号无效决定,该三个无效决定均维持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预计涉及到该无效宣告的行政决定也会继续向司法程序延伸。
纵观本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执法在保护专利权,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本案中,专利权人没有选择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行政执法处理,这直接保证了维权的快捷、经济、高效,保证了权利人快速获得决定结果、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以及降低因侵权导致的利益损失。即使被告不服行政决定,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属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需对行政部分就裁决本身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裁决,大大简化了审理难度。这不仅对于权利人的维权、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司法资源的节约,以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建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