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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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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也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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