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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全媒体讯(记者 徐刚 通讯员 钱守剑)看到他人落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出于好奇的王某先猜中了密码,看到卡中余额5000元,王某便起了贪念,分三次取完卡里的钱。
11月7日,霍城县公安局民警介绍了这起案件。
“喂!110吗?我银行卡里的钱丢了!”今年10月21日14时许,霍城县公安局接到居民张先生报警。
60多岁的张先生回忆,21日上午,他取完钱回家时手机收到了银行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显示卡里的5000元被取走了。“看到卡里的钱被取走了,我整个人都懵掉了。这是我攒了好久的钱。可是银行卡并不在自己身上,我想到可能是取钱时忘在ATM机了,便匆忙赶到银行。”
张先生说,他在取款的银行ATM机旁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丢在地上,再次核实发现,卡中的5000元确实被取走了,便报了警。
接警后,警方立即赶到事发银行调取了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张先生取完钱离开银行后,一名在隔壁ATM机取钱的男子来到了张先生所在的ATM机,将卡里的钱取走。
通过调取另一台ATM机的交易记录,警方确定了男子的身份。取款人是王某,30多岁,从外地来疆旅游,住在霍城县清水河镇亲戚家中。
10月24日,民警找到了王某,王某承认了将张先生卡中5000元取走的事实。
王某说,10月21日,他准备和几个朋友外出游玩,为招待好朋友决定多取点钱。“我取钱时,听到隔壁ATM机传来提示音,提醒银行卡取走,便到了跟前。我过去时,操作系统正在倒计时,还有20秒的时间,便按下了取款键, 输了个6个8作为取款密码,没想到竟然猜对了。”
“猜中银行卡密码,我还没有将钱取走的想法。”王某说,当时还是比较犹豫的,自己有稳定工作,收入也不错。犹豫时,ATM机再次提醒倒计时,他便进行了余额查询,显示卡中还有5000元。
王某说,看到四周无人,便摁下取款键,将卡中5000元分3次取走。
民警介绍,此案中王某使用失主遗忘的银行卡做法,已涉嫌信用卡诈骗。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信用卡’定义并不是平时使用的信用卡,王某利用失主遗忘在ATM上且还能操作的银行卡将卡内钱取出,按照《刑法》应当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目前,因王某将取出的5000元全部交出,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认错态度良好,被刑事拘留的王某已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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